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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今年首九个月700雇主未投购工伤保险被控

2005年10月10日 08:37

  中新社香港十月九日电 香港劳工处今日透露,今年首九个月,雇主因未有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或未能向执法人员出示工伤补偿保险单,被法庭定罪的传票达七百零一张。

  该处强调,雇主必须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包括全职、兼职和短期雇用的员工,否则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高级劳工事务主任叶以畅今天表示,今年首九个月,雇主因未有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或未能向执法人员出示工伤补偿保险单,被法庭定罪的传票达七百零一张;期内劳工督察共巡查四万六千九百六十次,以执行有关规定。

  叶以畅说:“除日常例行巡查外,劳工督察在四至六月重点巡查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人服务业,包括美容院、理发店、足部按摩店,并在七至八月旺季期间,特别巡查私营补习学校,以查核雇主有否替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

  期间劳工督察共巡查四千四百八十九间目标机构,发现一百六十三雇主没有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或未能向执法人员出示工伤补偿保险单,劳工处将检控有关雇主。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若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因而受伤或死亡,或患上条例指定的职业病,雇主在一般情况下,须负起该条例下的补偿责任。条例也规定雇主必须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以承担其在该条例及普通法的法律责任。

  雇主不依法例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会被检控,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二年。(完)

 
编辑: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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