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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砍伤鸨母 法院酌情轻判

2000年8月12日 18:32

  中新网海口8月12日消息:少女刘艳华砍伤鸨母一案日前有了结果。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艳华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今年2月24日,年仅17岁的湖南永兴县少女刘艳华,持刀将以介绍工作为名、骗她到海口并强迫她卖淫的鸨母唐细娥砍成重伤。随后,刘艳华拨打110投案自首,并向公安机关控告、检举被害人唐细娥等人引诱、介绍卖淫的行为。

  刘艳华的行为造成被害人唐细娥头颅部13处受伤,左肩两处受伤,左手3指末节缺损。经法院鉴定,唐细娥面部所受损伤为重伤,左环指末节完全缺失,属十级残废。6月20日,海口市新华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刘艳华;7月13日,海口市新华区刑庭少年庭非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

  法院认为,刘艳华持刀非法侵害被害人唐细娥身体并致其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刘艳华犯罪时未满18周岁,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且有立功表现,并且在案件起因上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而导致被告人犯罪,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刘艳华过去一贯表现较好,系偶然犯罪,且帮教措施已经落实(永兴县妇联已给法庭呈送了对刘艳华的帮教计划),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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