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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行政不作为” 深圳市公安局一审败诉

2000年9月6日 10:54

  中新网深圳9月6日消息:近日,深圳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市民金女士状告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法院当庭宣判:市公安局的行为已构成不作为,应确认违法。

  据深圳特区报报道,金女士因举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贪污腐化问题,于1996年被入室砸抢和1998年被殴打致伤。为此,她均于案发当日向附近两派出所报案。然而,直到今年3月,两家派出所才向其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金女士遂向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但遭拒绝。今年5月12日,金女士又向市公安局提交复议申请,该局收下了申请书并承诺5日答复。然而2个月过去了,仍未得到任何消息。

  金女士为此请求法院确认市公安局“故意违反法定职责、无理拒受复议案件、故意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要求市公安局向她道歉并赔偿经济、精神损失5万元。

  市公安局认为:一、金女士对派出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规定应向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其复议申请不属市公安局受理范围;二、市公安局民警已明确、及时地告知金女士应当向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已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庭审理后认为,对市公安局的行为应确认为违法。依照国家赔偿法,市公安局应赔偿因不作为而给金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原告未能向法院出示有关损失的证据,金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深圳市公安局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并将上诉。金女士则表示不会再向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而将直接起诉两个有案不立的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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