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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行凶顺利下车 中巴公司赔偿乘客

2000年12月5日 11:09

  中新网乌鲁木齐12月5日消息:新疆一乘客与偷自己钱包的小偷搏斗被刺伤,中巴车司乘人员不但没有“出手”,反而将车门打开,使歹徒逃走,乘客愤然将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中巴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巴公司赔偿受伤乘客四千余元,司机承担连带责任。

  法制日报说,1999年3月28日,乘客窦勇乘坐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一辆2路中巴车,上车后买了车票。途中3名小偷对窦勇行窃,被一老人发现后制止。3小偷恼羞成怒围攻老人,愤怒的窦勇冲上去制止,小偷转攻窦勇,窦勇被刺伤。心虚的小偷准备跳车逃跑,这时车竟然在一处非正常停车处停下,小偷从车门顺利溜走。窦勇下车追赶,因体力不支又返回车上。这时车上的乘客大部分下了车,司机这才把车开到就近的派出所报案,然后和民警一起把窦勇送到了医院。

  经法医鉴定,窦勇为轻伤,住院治疗12天,全休1个月。

  窦勇认为,中巴公司司乘人员不但没有制止歹徒的行为,反而在车未到站的情况下将车门打开,致使3名歹徒逃走,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保护旅客安全的义务,对自己受到的损害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中巴公司认为窦勇是被歹徒致伤,不同意赔偿。作为本案第三人的司机认为,开车门是出于紧急避险、保护乘客的考虑。

  法院认为,乘客购买了中巴公司的车票上车,乘客与中巴公司已形成一种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作为承运人的中巴公司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在窦勇与歹徒搏斗时,同车的司乘人员不仅没有积极履行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而且又使歹徒得以脱逃,对造成窦勇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据了解,对判决结果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而此前,窦勇已被评为乌鲁木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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