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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例单位受贿案一审宣判 单位有“受贿罪”

2001年3月5日 12:44

  中新重庆网3月5日消息:向厂家索取和收受的回扣款不入财务账,而是用于单位领导及少数人私分,日前,重庆市首例单位受贿案在合川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合川市电教教仪站被判“受贿罪”。

  重庆商报报道,1995年6月至1999年10月间,合川市电教教仪站站长刘远志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副站长陈家银(另案处理)等人,在负责组织为合川市铜溪小学等34所中小学购买教学仪器过程中,先后索取和收受合川捷达网络工程部、成都市青白江教学仪器厂等16家供货单位提供的账外回扣款共计十多万元。以不入单位财务账的形式,用于单位领导及少数知情人使用和私分。在此过程中,原站长刘远志个人获好处费2.8万元。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合川市电教教仪站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站长刘远志对此犯罪负主要责任且个人有受贿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单位非法所得11.61万元人民币收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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