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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京沈高速公路客运企业必须符合12项要求

2001年4月26日 20:02

  中新网北京4月26日消息:交通部近日确定了京沪、京沈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的组织原则,提出了12条具体要求,以规范这两条线路上的客运行为,维护旅客权益。

  据交通部公路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北京至上海、北京至沈阳两条高速公路去年贯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两条线路的客运班车将在今年“五一”黄金周时全面正式开通。京沪、京沈两条高速公路沿线50公里以内的25个城市也将全面开通客运班车。将投放1351辆营运客车,开行1065个班次。

  据新华社报道,根据交通部此次下发的《京沪、京沈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组织方案》,京沪、京沈高速公路客运组织将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市场调节、行政监督”的原则,在这两条线路上从事运输的客运企业必须符合12条要求:

  参营企业必须是符合交通部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一级或二级企业;

  参营车辆必须采用公车公营方式从事经营,不得采用承包、租赁或挂靠经营;

  投放车辆必须是符合标准的高级客车;

  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一级客车标准;

  营运服务必须按照交通部有关服务质量标准执行;

  司乘人员必须符合交通部高速公路客运管理规定的要求;

  运距在400公里以上的班线,客车上必须设置卫生间;

  班车在途中的配客服务区必须在申报线路时经过批准,并符合800公里以上班车不超过3个,500至800公里班车不超过2个,200至500公里班车不超过1个,200公里以下班车途中不准配客;

  两条线路上的班车起讫车站必须是方便旅客乘车和中转换乘的一级或二级汽车客运站;

  在途中配客点上车的旅客必须由负责配客的汽车客运站提前10至20分用小型客车送到服务区;

  旅客在途中规定用餐点用餐后必须由司乘人员负责清点人数无误后方能发车;

  车辆发车前、到站后必须进行安全例检,驾驶员连续驾车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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