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社 2002年11月08日星期五
首页 新闻大观 中新财经 中新体育 中新影视 中新图片 台湾频道 华人世界 中新专稿 图文专稿 中新出版 中新专著 供稿服务 广告服务
 
中新网分类新闻查询>>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大观>>社会新闻

借条上一个“还”字 出来三种解释惹出一场官司

2002年11月08日 14:37

  中新网11月8日电 据北京日报报道,“今还欠款4000元”,是已还4000元,还是还欠4000元?借条上一个“还”字惹出一场官司。法院支持了前一种说法,由此也提醒百姓:写借条时注意不要用有歧义的字。

   当事人张某和高某既是邻居又是同事。两年前,张某向高某借了14000元。今年7月,张某归还高某部分钱款后向高某打了借条。在借条上,张某写道:“张某某借高某人民币14000元,今还欠款4000元。”

  可是张某一直未再还款。高某便一纸诉状将张某告到了法院,诉称张某尚欠其余款一万元,请求返还。

  张某接到起诉书副本后,找到王佐镇司法所,称自己只欠原告4000元。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借条存在重大歧义。“今还欠款4000元”既可以解释为“已归还欠款4000元”,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款4000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方提供的用词可合理得出两种理解时,应选择不利于用语提供人的解释。张某在此案中是用语提供人,因此对“还”字的理解应选择不利于他的解释,也就是“还”应读“huan”,解释为归还,那么张某理应返还高某1万元。

  近日,北京丰台法院王佐法庭判决张某向高某返还欠款一万元。接到判决书后,张某昨天履行了判决。(佟颖 曾会洋)


 
编辑:李艳敏
相关专题:
 

新闻大观| 中新财经| 中新体育 中新影视| 中新图片| 台湾频道| 华人世界| 中新专稿| 图文专稿| 中新出版| 中新专著| 供稿服务|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