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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认为:倘再次修宪 中国宪法有待增加十项人权

2002年12月08日 16:41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八日电 题:中国宪法有待增加十项人权——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

  中新社记者 齐彬

  中国现行宪法施行至今已整二十年。其间虽有三次修改,但关涉人权体系的部分却未作变动。倘有机会修宪,目前在现实生活中日益活跃的十项人权应当以宪法的形式予以固定化。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知名法学专家徐显明教授今天在接受本社记者专访时如是说。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副主席胡锦涛近日在纪念宪法施行二十周年集会上指出,“实践没有止境,宪法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使宪法成为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

  他认为,胡锦涛的上述重要讲话表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既要保持其稳定性和权威性,同时还要根据社会现实的发展变化,及时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徐显明认为,近十年来,中国人权事业取得的成就超越了宪法所能给予的记载。但只有将社会共同追求的应有人权通过立法途径上升为法定人权,才能使人权建设制度化,并切实得到法律保障。

  徐显明进一步指出,目前在中国已有辉煌实践的十项人权在下次修宪中应当被增加进去:

  ——生存权。生存权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独特贡献。中国政府历来强调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但现行宪法并无生存权的概念表达。因此如何把生存权宪法化并据此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修宪之首。

  ——财产权。目前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仅是一项纲领性原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中国的财产权仅是民事权而非基本人权。这种定性,势必阻碍中国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公民信用观念的养成。

  ——环境权。环境权是宪法当代化的标志,它可以使人们产生这样的观念:我们现在所拥有的一切,是从子孙那里借来的。由此,环境权要强制人们形成“债务”意识,要完好无损地将现存的环境、资源像还债那样交于后代。

  ——发展权。发展权是指人人具有享受社会进步所带来的成果的权利,以及向社会要求条件使自己与他人共同发展的权利。发展权是一项人与人的连带权,被称为第三代人权的代表。

  ——知情权。该权是现代民主制度及信息化社会建立的基础性权利。政治活动如果被认为是公共产品,那么该产品的生产进程及工艺与成分,获得产品的人就有权知悉。该权利被认为是社会走向光明的保证。

  ——隐私权。中国宪法中有保护人的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但未把原则上升为权利。而隐私与人的尊严是密不可分的。在尊严未成为基本人权前,隐私还仅是在民法层面上受保护。在信息时代,如何防止媒体侵权,已成宪法问题。

  ——经济自由权。此中包括职业选择自由、契约自由、经济体结成协会的自由,经济活动自由及兼职自由等。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形成的基础条件。

  ——迁徙自由权。当劳动力是有计划地安排的时候,迁徙自由是无意义的,而当劳动力是由市场配置的时候,迁徙自由就是必须的。无迁徙自由,即等于无劳动力市场。

  ——平等权。目前中国公民在权利面前仅有平等原则而无要求平等的权利。宪法上所有人的人格均平等地被称为“公民”,但在实际享有权利时却又被按身份分为两类,如何消除人权主体上的二元结构及真正实现权利平等,将是中国人权建设上最艰巨的任务。

  ——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该权利要求国家重构司法制度,把司法的功能限定在权利救济上,把司法的价值定位于追求公正上,把司法的性质定位于被动与判断上,以期透过接受公正审判而达到社会正义。

  今年四十五岁的徐显明出身山东农村,当过生产队长,也留过洋。由于其在法学,特别是人权研究领域的杰出成就,被海外舆论称为“中国最著名的人权专家”。(完)


 
编辑:叶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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