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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售车遭严打 消费者有权说“不”

2011年03月21日 15:24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又逢汽车3.15,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感受到:车主的维权意识在提高;厂商车企对于汽车召回也在从“遮遮掩掩的回避”到“大大方方的承担”;但随着汽车产销市场的快速扩张,新车投诉比例惊人增长;投诉领域不再局限于发动机等传统硬件已经扩展到汽车零部件、电子用品、服务质量,汽车投诉趋于复杂化;加价提车风备受质疑……

  【汽车三包为何7年难产】

  中消协公布的2010年投诉情况显示,投诉量同比上升幅度最大的商品是汽车,同比上升51.1%,创历史新高。而汽车“三包”呼吁7年之久还未“开花结果”。面对此起彼伏、家常便饭式的大小召回,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保护下,无奈的消费者在维权路上往往处于被动和困境,维权无门之下出现“砸车”等极端行为。纵观欧美及日本等发达国家,虽然目前都没有强制性的汽车"三包"政策和法规。但实质上,现有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类型的法规,以其快速的处理机制已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而我们虽然现在有《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由于没有相关细则,像"易损件不保修"等具体操作问题一直未明确,同时还容易形成4S店维修的价格垄断,增加消费者的维修支出。经销商、生产厂家以及消费者之间权利与义务不清,消费者索赔无门、维权困难。

  汽车“三包”已经刻不容缓!但是政策的出台确实有很大的复杂性,围绕在汽车厂家、经销商以及消费者、有关部门之间的利益纠葛是最大障碍。还有对于改装等“灰色地带”如何界定责任,究竟是消费者自身使用不当还是车辆本身缺陷造成车辆故障,如何界定“三包”范畴都是非常复杂的问题。

  【加价售车违法 怎样让紧俏车加不起价来】

  对于横行市场的“加价卖车”潜规则,21个城市消协在3.15来临之日联合认定对紧俏车型的“加价售车”系违法行为,实际上是收取商业贿赂。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了国务院价格监管法规,而且侵犯了正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收取加价款实际上是收取商业贿赂,强制搭售汽车装饰则涉嫌不正当竞争。

  汽车加价现象,一方面是受供求关系影响,另一方面,则是人为炒作的结果。“人为炒作”里有厂商和经销商的“饥饿营销”、“捂车惜售”,也有消费者的迎合。汽车经销商利用消费者对紧俏车型急于提车的心理,在指导价外,要求消费者额外再支付一笔费用,不给任何收费凭据,有的还强制加装数万元的装饰,无异于“趁火打劫”。而汽车厂商的集体默许和消费者的迎合纵容,使“见不得光”的加价售车已经公开化、外表合理化。

  3月14日,深圳市“严打”加价经销商,开出百万元罚单。22城声明谴责后,部分汽车经销商暂停加价提车避风头,也有经销商无动于衷。面对厂商抬高身价销售或变相加价售车,广大消费者该如何应对?“等”是对付加价的最好办法。不要盲目认为加价的车一定是品质更好、品牌更硬,一定要货比三家,要以理性的消费心态和消费观念去面对变化无常的汽车行情与市场动态,只有这样的理性消费者,才能从容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让再“紧俏”的车型也加不起价来。

  【如何让汽车维权变轻松】

  汽车业涉及到包括消费者、汽车厂商、经销商在内的多方利益链条,纠纷领域牵扯较广,加上国家关于汽车质量缺少统一的法规,监督制度也难以跟上,车主维权之路坎坷。举证不力、鉴定无门、维权成本高、解决效率低、退车换车难成为汽车投诉公认的“五大难”。

  作为汽车用户,最好的维权技巧就是要加强自我保护,努力做到防范在先、维权在后,把消费的风险降到最低。找准厂家、找准经销商,选好车型。在此基础上,签订购销合同,并确保各项手续合法齐全: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三包服务卡和其他文件必须齐全;产品合格证上的号码与汽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必须相符,从出厂日期上判别其是否为积压车;价款应列明车辆交易总价款(光车价或是包牌价)、付款方式和期限;约定车辆交付方式和期限;约定质量纠纷和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合同管辖地;售后服务条款应重点列明经销商应承担何种义务。

  当汽车出现质量问题,如果厂家久拖或者缺乏解决诚意,用户就要注意收集证据,通过消协调解、媒体投诉、行政申诉、仲裁申诉、法律诉讼等途径合法维权。当用户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要注意不要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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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吕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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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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