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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销车型供不应求 订车需警惕合同陷阱(2)

2011年12月01日 10:33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记者观察

  品牌流程不同合同难统一

  虽然有些合同中会出现巧立名目收费的现象,但是想要像“劳动合同”一样统一各个品牌的销售合同还真不是一件容易事。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各品牌销售流程不同,二是全国各个区域购车政策也不相同。

  东风日产销售总监宋成江介绍,汽车的销售合同很难统一,不仅是因为每个品牌收费项目不一样,还由于每个4S店的财务流程不同。比如,有的合同中会有保险和购置税的项目,但有些4S店是国企,购置税直接交给车管所,是不入账的,所以不写在合同中,保险也是一样,现在很多保险公司都会入驻4S店,保险的费用就直接向保险公司交付了,不需要4S店代收,所以统一起来非常难。他表示,很久以前,北京市曾出台过一份统一的汽车购销合同,但是那份合同不全面,很多项目没有包含其中,很多的约定条款都没有写明,风险很大,所以各家店也都没有采用。目前有的品牌会在全国采用统一的购销合同,但各个4S店也会根据自己店情况的不同自行设计。有的品牌直接由4S店自己设计。

  另据亚市汽车行业专家介绍,除了流程不同之外,由于各个地区对于购车政策不同,合同中所需要的费用名目也会有很大差别,所以消费者签合同的同时,对于服务费项目要问清楚,一般正规的4S店是不会额外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律师支招

  订单具备法律效力

  针对消费者订车前后的种种问题,来自“京华律师团”的律师们从合同方面来告诉消费者应如何避免纠纷发生。

  部分经销商甚至不愿提供正规合同以加重自己的“法律负担”,而只是会提供订单。对此,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熊烈锁表示,有齐全条款内容的订单,再加上双方签字,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在订车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示汽车价格条款及购车附加费用条款、交车时间条款,明确交车时间,经销商不得拖延交车时间,否则应负违约责任。同时,赠送装饰的范围及规格、品牌、售价等也应明确。

  北京重光律师事务所的刘超律师则表示,经销商如果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一般来说,希望免除自己的责任、义务,或者加重对方的责任和义务的条款,需提前说明或在合同上特别注明,如经销商在什么情况下,不承担车辆维修义务,或不能按时交付车辆却不承担法律责任等。

  一般来说,正规合同的最后一项“双方约定”处都是空白的,消费者对经销商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予以约定,比如遇到经销商强行加价,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应当支付的价格及附加费用,并注明如经销商强行加价,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销商承担全部购车款10%-20%的违约金。需要指出的是,两位律师都强调,消费者在签订订车合同时需要注意经销商的合同用词,比如“定金”和“订金”的区别等。

  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可以先向经销店领导及厂家投诉,若未得到满意答复可向消费者协会求助。但鉴于消协属于半官方、半民间的机构,没有处罚权,只能负责揭发和曝光,所以消费者还可以进一步向法院起诉。(王亚菲 冷宇 黄菲菲 李琳琳 曹锦 麦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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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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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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