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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年票“打包”不能缺了民意

2012年10月30日 10:24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在国家加强清理整治路桥收费的背景下,路桥收费年票制开始遭遇尴尬:新近开征的广东惠州市,七成车主未缴费;东莞市92万辆汽车,两成欠缴年票……对一些市民而言,提起年票制很无奈:“这条路,这座桥,不管你走不走,都得留下‘买路钱’,且要年年缴。”(10月29日《新京报》)如果把城市路桥捆绑收费的年票视为“打包”,那么这无疑是政府坐收渔利的“什锦包”。里面除了装着平摊通行费的“一刀切”、超期收费和收费期内路桥混杂的“糊涂账”、公权独大的“一言堂”之外,显然缺少了征询民意与公平公正。这就是七成车主未缴费的“用脚投票”缘由。

  不可否认,年票制作为一些城市路桥撤销收费站点后推出的收费模式,其本意不乏提高通行效率、减少交通堵塞的“方便”考量。但路桥费毕竟是涉及千万车主切身利益和备受社会关注的敏感话题,为什么不能事先广泛征询民意?连老百姓都能看出来的“这条路,这座桥,不管你走不走,都得留下‘买路钱’”的“一刀切”弊端,决策者缘何视而不见,还要一意孤行的“试点”下去?对此,人们除了给予其涉嫌“懒政”和暗藏“猫腻”的评判外,恐难有别的合理解读。

  且不说把通行费平摊到每辆车上的“年票制”,必然导致“过桥多的使劲过,过桥少的觉着冤”的有失公允,把买年票与车辆年检“挂钩”的强制推行本身就是违背当事人意愿的错误做法。更值得关注的是,捆绑收费的年票制明显有违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明确要求,“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

  政府出台公共政策,第一考量应该是科学公正,其出发点当以民生为计,而不是以权牟利。而最为“省事”的行政管理,莫过于“一刀切”的平摊手段。从路桥费年票制的多年“试点”看,这种“打包”做法既不科学也不公正,属典型的懒政行为。而公众质疑的焦点,更在于其把超期收费和收费期内路桥的混为一谈。在“捆绑一团”的语境里,超期收费路桥可以在收费期内路桥的“掩护”下长期创收。这无疑是更需要警惕的潜在不公。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路桥收费必须是用于偿还城市路桥、隧道建设贷款的专用资金,但界限模糊后的“年票费”,则有可能成为统筹解决城市道路设施甚至投资新建公路的“政府性基金”。而新老叠加的路桥费“打包”,势必会导致“收费还贷”的没完没了,这显然无益于公众对路桥费征收的知情与监督。由此看来,对无民意支持、无法律依据、无公平透明的路桥年票,不是改头换面的“完善”,而应该是果断叫停的“取缔”。张玉胜

【编辑:吕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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