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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牛律师发声明:天丝集团误导消费者

中国红牛律师发声明:天丝集团误导消费者

2020年07月11日 13:18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日前,中国红牛的授权上海段和段(北京)律师事务所9日发表律师声明, 指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发布(下称“天丝公司”)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天丝集团享有红牛金罐商标的合法权益”的《声明》存在多处不实和误导性信息。

  同时,为了帮助广大消费者甄别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中国红牛”)合法生产和销售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中国红牛特此作出声明:目前,中国红牛上诉尚未开庭,天丝公司将尚未生效的《裁定书》作为其“享有红牛金罐商标的合法权益”的所谓依据大肆传播,严重背离案件客观情况,误导广大消费者,涉嫌对中国红牛商誉进行贬损和诋毁。同时,中国红牛将依法采取一切必要之法律行动追究天丝公司及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律师声明原文如下:

  2020年7月9日,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发布(下称“天丝公司”)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天丝集团享有红牛金罐商标的合法权益”的《声明》。该《声明》存在多处不实和误导性信息。为了让社会公众了解真实情况,帮助广大消费者依法甄别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中国红牛”)合法生产和销售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中国红牛特授权上海段和段(北京)律师事务所陈若剑管理合伙人、庞文爱资深律师发表本律师声明。

  1.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5月14日《裁定书》,中国红牛已经于2020年7月2日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更未做出判决。天丝公司在《声明》中无视该《裁定书》仍在司法审查阶段且尚未生效的事实,公然宣称“判决结果进一步证明……”,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书》歪曲为“判决结果”。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何来“判决结果”?天丝公司将尚未生效的《裁定书》作为其“享有红牛金罐商标的合法权益”的所谓依据大肆传播,严重背离案件客观情况,误导广大消费者,涉嫌对中国红牛商誉进行贬损和诋毁。中国红牛已经授权本律师对天丝公司的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依法追究天丝公司的法律责任!

  2. 中国红牛于1995年10月4日获得国家卫生部批文后正式生产出“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成为中国数以亿计的消费者喜爱并消费长达20多年的唯一一款红牛功能性饮料。尽管天丝方于1993年7月28日设立了海南红牛饮料有限公司,当时却无法在中国正式生产上市红牛功能饮料产品(这也是天丝方1994年寻求与严彬先生合作设立中国红牛的原因)。1996年,中国红牛董事长严彬先生亲自为“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设计全新的、具有独特的“三缩颈”设计的金色金属罐体包装/装潢(即“金罐包装”),并于1996年7月18日申请红牛饮料“金罐”包装罐的外观设计专利并取得授权(专利号:ZL96307886.0)。“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包装、装潢在天丝公司申请第11460102号“红牛REDBULL”(立体商标)之前就已构成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天丝公司申请注册该立体商标损害了中国红牛在先的包装装潢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书》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中国红牛有信心通过司法审查撤销该《裁定书》。

  3. 天丝公司在《声明》中声称:“判决结果进一步证明,天丝集团是“红牛”金罐包装和商标无可争议的所有者并依法享有使用该系列商标的合法权益”,“北京红牛不再享有使用“红牛”系列商标、金罐包装以及其他任何与天丝集团在华注册的“红牛”系列商标有关的权利。”,更是涉嫌发布不实及误导性信息。如前所述,严彬先生为中国红牛创造设计“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金罐包装”,中国红牛拥有对“金罐包装”的合法权利。天丝公司在《声明》中声称根据该“判决结果进一步证明”天丝公司对“金罐包装”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权益,并声称中国红牛不再享有金罐包装的法律权利,涉嫌故意夸大和歪曲《裁定书》的裁定内容(实际上,该《裁定书》仅仅只是关于该立体商标问题的裁定),严重背离客观事实!

  4. 如新闻媒体已经广泛报道,中国红牛与天丝公司的系列商标纠纷案件目前仍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审理之中,均尚未做出最终裁判结果。天丝公司从未取得其所宣称的对于红牛系列商标“无可争议”的法律权益,并且该《裁定书》仅仅只涉及第11460102号“红牛REDBULL”(立体商标),且尚未生效。天丝公司却在《声明》中声称:“判决结果进一步证明,天丝集团是“红牛”金罐包装和商标无可争议的所有者并依法享有使用该系列商标的合法权益”,“北京红牛不再享有使用“红牛”系列商标、金罐包装以及其他任何与天丝集团在华注册的“红牛”系列商标有关的权利。”,涉嫌故意夸大和歪曲《裁定书》内容,严重背离红牛系列商标案件的客观情况!

  5. 中国红牛依据1995年11月10日天丝公司与中国红牛及其股东签署的《协议书》(下称“95年协议书”)、《合资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享有在中国市场合法使用红牛商标并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产品的合法权利:“95年协议书”第一条规定:“只有丙方(即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丁方(即天丝公司)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他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第六条规定:“丁方(即天丝公司)保证海南红牛饮料有限公司不销售红牛饮料系列产品,只为丙方(即中国红牛)生产红牛饮料系列产品”,第七条之规定:“本协议有效期五十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资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合资公司(即中国红牛)的产品的商标是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

  天丝公司在《声明》中公然违法宣称:“目前中国市场上获得合法授权的金罐红牛产品仅有红牛®安奈吉饮料和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2款产品。”,甚至天丝公司此前还在媒体公然宣称“华彬红牛是侵权产品”,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95年协议书”及《合资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涉嫌诋毁和贬损中国红牛及“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中国红牛已经在深圳市前海人民法院对天丝公司提起诉讼。中国红牛将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中国红牛的独家销售权,追究天丝公司及其授权方、经销商及代理商的法律责任!

  6. 中国红牛提请广大消费者特别注意识别中国红牛合法生产和销售20多年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此前媒体报道称“天丝集团所有的红牛安奈吉、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与华彬红牛的包装相似度高达90%,三款产品的不同是正下方标注的文字不同而已”。天丝公司擅自非法使用中国红牛拥有合法权利的红牛“金罐包装”,涉嫌故意混淆商品来源,误导消费中国红牛20多年的广大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天丝公司2020年3月16日在其官微公然宣称:“红牛®安奈吉饮料”“具有一脉相承的功效和品质”。事实是,天丝公司的“红牛®安奈吉饮料”系于2019年6月才在中国市场发布上市,“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也是在2019年12月才正式在中国发布上市,其宣称的所谓的“具有一脉相承的功效和品质”,何来之有?天丝公司涉嫌利用中国红牛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广泛知名度,攀附中国红牛“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的知名良好商誉,意图违法销售及“搭售”其“红牛®安奈吉饮料”和“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误导中国红牛“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的原有消费者,购买消费天丝公司的“红牛®安奈吉饮料”和“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7. 中国红牛出品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于1997年7月4日获得“保健食品标志”(俗称“蓝帽子”)。根据相关报告,“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成分包括:牛磺酸、咖啡因、肌醇、赖氨酸、烟酰胺、泛酸、维生素B2、B6、B12等。据媒体报道,天丝公司在中国涉嫌非法销售的所谓“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与中国红牛合法生产和销售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成分存在区别,天丝公司向中国推出的“原装进口红牛——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的主要成分包括牛磺酸、肌醇、维生素B族、瓜拉纳提取物等,而减少了华彬红牛中所含的适量咖啡因,该成份以瓜拉纳提取物取代。”,“泰国天丝原装进口的红牛与华彬红牛从品类来说,最大区别在于它不是功能性饮料,而是风味饮料,因为它没有蓝帽子(保健食品标识),所以它不可以添加咖啡因,只能以瓜拉纳提取物作为代替。”。对此,敬请中国红牛消费者予以细致甄别。

  8. 中国红牛合法生产和销售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20多年来在中国已经家喻户晓,成广为中国众多消费者喜爱的功能性饮料品牌之一。中国红牛特此向一直关注与支持中国红牛的广大消费者、社会各界人士、媒体及朋友们致以真诚感谢!

  中国红牛提请广大红牛消费者:中国红牛合法生产和销售的红牛饮料在金罐包装正中下方标注有“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请广大消费者依法进行甄别,依法做出明智消费选择!

  9. 为此,中国红牛将授权本律师依法采取以下法律行动:

  中国红牛对天丝公司涉嫌违背商业道德和契约精神的违约及违法行为,对天丝公司严重侵犯中国红牛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中国红牛几十万经销商、上下游产业几百万就业人员以及数以亿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严正谴责,并将依法采取一切必要之法律行动追究天丝公司及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中国红牛将在依法追究天丝公司法律责任的同时,对于已经或者即将协助天丝公司在中国境内涉嫌非法销售“红牛®安奈吉饮料”和/或“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的生产商、代理商、经销商或相关方,如果在本律师声明发出之后,仍然继续参与和/或协助天丝公司在中国境内涉嫌非法销售“红牛®安奈吉饮料”和/或“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的共同违法侵权行为,中国红牛将保留依法追究其全部法律责任的权利!

  信义者终利之于义、奉法者终益之于法!

  特此声明!

  上海段和段(北京)律师事务所

  陈若剑管理合伙人/ 庞文爱律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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