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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打击宏观数据泄密应再震慑些

2011年06月09日 12:42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近几年,宏观数据披露遭泄密的传闻被炒得沸沸扬扬。五月份宏观经济数据出炉在即。日前,有媒体引述内部人士消息称,“今年的几次数据泄密事件引起了政府高层的重视,在3月底就有宏观部门的涉及人员相继落马。这些人职位不高,多是处级干部,但都位于能提早接触到数据的核心部门,虽然还没有最后的定论,但应该是作为公诉的刑事案件处理。”今日皮海洲发表博文称“终于有涉嫌宏观数据泄密者落马,这是一件值得肯定的事情,也是我国政府部门加强宏观数据管理的一次重大进步。”若最终能作为公诉的刑事案件处理,将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但相关事件处理应公开、正式披露,增加透明度,以更有效地打击宏观数据泄密行为。

  对数据泄密行为,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盛来运在4月15日的一季度数据发布会上,一如既往地表示“严厉谴责”。但皮海洲认为,“谴责”显然是不够的,它不能代替泄密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为止,这件事情还存在两点不足。

  一方面,这件事情的发布还是借“内部人士”之口来披露的,而不是国家统计局与央行等当事部门正式发布的。不仅表明相关部门有“护短”之嫌,更不利于有关部门的深刻发省,不利于杜绝此类泄密事件。另一方面,没有公布涉嫌泄密者名单。这不利于社会公众对整个事件查处进程的监督,同时缺少震慑力量。尽管整个事情的处理有个较长的过程,但将涉嫌泄密者名单公之于众,增加整个事件透明度,有利于打击宏观数据的泄密行为。

  相关法律:

  根据《统计法》规定,统计数据依法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保密法》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为国家秘密;一切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此外,《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介绍:

  皮海洲:职业投资者,独立财经撰稿人。1993年入市,十四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所写文章以政策、时事热点评述、股票炒作心得为主,以反映中小投资者呼声为己任,著有《轻轻松松炒股票》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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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种卿】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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