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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企高管未经批准不得兼职

2011年07月05日 10:47 来源:大众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对国企高管薪酬和任用加强管理是近来的热点话题。近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将对国有资产监管出台法律法规,并对国企管理者的选拔考核进行规范。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日前,《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与考核,是征求意见稿中的重要部分。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相关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

  针对个别国企高管身兼数职、领取兼职薪酬等问题,草案规定,没有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在兼职企业领取兼职报酬。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若擅自兼职或领取报酬,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给予处分。

  国企高管应该拿多少薪水?草案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薪酬标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经理、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考核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同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还要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再出资企业中的全资、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也要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草案还要求,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未经批准或未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擅自以自然人名义持有境外设立企业股权或物业产权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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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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