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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单位返聘 工资该如何计缴个税?

2011年10月13日 15:42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问:我退休后获单位返聘。请问,单位支付的返聘工资是否应与退休金合并交纳个税? 林女士

  《钱道》: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这些个人所得,可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据此,如果您退休后被企业聘用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再任职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再任职取得收入应按“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税;而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领取的退休金则不需要纳税。

  严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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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敏】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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