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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捐款税收优惠 半数企业不太了解

2011年11月21日 09:47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新企业所得税法大幅度提高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体现了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业,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的重要导向。

  记者从东莞市国税局了解到,该局通过对此项政策的大力宣传辅导,近3年公益性捐赠扣除金额较2008年以前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仍未达到政策预期的目的。

  近3年,市国税管辖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每年发生的捐赠支出金额较高,但允许税前扣除金额的比例较低。2009年,允许税前扣除金额的比例不到一半,2008年、2010年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别对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的捐赠支出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不受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限制,故2008年、2010年扣除比例相对于2009年较高。

  近期,市国税局的一项调查表明,有54.75%的受访企业对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不甚了解,47.83%的企业有发生捐赠,但因未符合政策规定而未能税前扣除。

  市国税局分析,大幅度提高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政策实施遭遇瓶颈的原因在于:一是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较为复杂,纳税人、政府部门、公益性团体等对政策的了解普遍不够全面和深入,对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知之不详,往往出现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的情况;二是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团体名单的公布不够及时和科学,纳税人缺乏方便快捷的渠道进行查询,也对纳税人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带来不利影响。

  该局认为,纳税人由于不了解税法规定从而未能合理开展捐赠导致出现不能在税前扣除的情况,影响了企业的切身利益,挫伤了企业参与公益性事业发展的积极性。

  享税收优惠应满足两条件

  ■链接

  国税部门说,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团体(含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二是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两者缺一不可,由于接受捐赠的单位不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因此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为促进企业争取自己的权益,东莞市国税局一方面协同民政、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规范对公益性团体的管理,鼓励其积极办理资格认定;另一方面,从加强政策指引入手切实优化纳税服务,梳理相关政策规定,还整理出了2008年以来央属和广东省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团体名单供做业查阅,并随时予以更新。

  目前,该指引和名单已在该局网站“最新公告”栏目公布,同时发送给全市各企业协会,共同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性事业的蓬勃发展。

  (记者/彭子英 通讯员/叶帼珍 刘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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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敏】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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