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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汇算清缴形成多缴不能加算银行利息

2012年10月30日 08:5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针对有纳税人提出,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形成多缴,在申请退税时可否要求加算银行利息,国税总局今天表示,企业汇算清缴形成的多缴,属于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退税,不符合加算利息的规定,不得要求加算银行利息。

  国税总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当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因此,上述企业汇算清缴形成的多缴,不得要求加算银行利息。 记者蔡岩红

【编辑:黄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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