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财政部检查中央单位擅自印制买卖财政票据问题

2013年04月08日 09:4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财政部今日发布《关于委托地方财政部门对所在地中央垂管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核销的通知》,对九家中央单位,自2009年至2010年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财政票据进行重点检查。此工作自4月1日始9月20日结束。

  重点检查的中央单位包括: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公安部边防管理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铁道部、海关总署、国土资源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9家。这些单位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包括专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通用非税收入票据、当场处罚收据、代收罚款收据,以及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捐赠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财政票据。

  对于2009年之前使用尚示核销的财政票据,按程序和要求予以核销;保存满5年及以上的财政票据存根或已经作废尚未使用的空白财政票据,经审核后监督销毁。

  依据《通知》,此次检查内容包括五个方面:其一,中央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自立非税收入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现象。

  其二,是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其中包括: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是否按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是否存在丢失毁损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其三,是否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其四,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其五,是否存在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编辑:黄楠】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