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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省社会抚养费超200亿 媒体追问:使用能否公开

2013年12月11日 14:04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张艺谋超生事件再次提高了公众对社会抚养费的关注,本月初,江苏省和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相继向社会公布了2012年该省社会抚养费总额。至此,全国已有24个省份公开了去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共计超过200亿元。这样大笔的资金,它的来龙去脉,尤其是使用情况是不是应该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公开呢?

    社会抚养费并非罚款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社会事业公共投入,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卫计委官方网站称,社会抚养费不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也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收入;社会抚养费不允许与计划生育支出挂钩,更不是一一对应关系。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是指违反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所规定的条件,超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情况。

    实际上,社会抚养费是一项行政性收费,而非行政罚款。征收社会抚养费是行政机关在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人们之所以会误认为社会抚养费为罚款,与我国对超生者的经济制裁的变化过程有关,即从最先的行政罚款到收取计划外生育费,之后逐步演变为征收社会抚养费。

    县级计生部门不得擅自强制收缴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计生部门一经发现超计划生育的行为,就要对超计划生育者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决定。此决定依法作出后,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必须予以执行,当事人对于行政征收决定应当实际、按时和完全履行。

    对未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对加收滞纳金后仍不缴纳的,因计生部门不具有司法强制力,故作出征收决定的计生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实践中,有个别地方计生干部在执法中,擅自采取强制措施向超计划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如强行收缴扣押财物迫使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缴纳社会抚养费,均是超职权范围的违法的行政行为。针对上述情形,当事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根据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如果在被动强制收缴财物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予以经济赔偿。

    社会抚养费计算方法尚不明确

    社会抚养费的计算方式,地方性行政法规未作具体规定,只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一般而言,征收标准主要根据生育情形,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几倍征收。但具体征收数额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各地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不尽相同。如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第1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辽宁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提出,“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3倍至4倍的标准缴纳。”

    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滋生了社会抚养费“不入账或少入账”的不良现象,这显然给相关执法者以权力寻租空间,甚至可能出现违反“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缴纳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的规定。

    政府能否主动公开收支情况

    2013年9月,国家审计署首次发布了9省市45个县的社会抚养费审计结果,征收标准不一、违规下达任务指标、擅自挪用资金、截留款项发奖金等问题纷纷暴露。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并重点公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内容。既然社会抚养费被纳入国库,作为地方财政预算,就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但各级政府预算公开时却并未对此进行单列。

    社会抚养费的用途是适当补偿社会公共投入和公益事业,关乎公众切身利益,政府理应主动公开。但各地对这一信息绝大多数是“被动”公开,还有一些地方仍旧遮遮掩掩,甚至以“属于内部掌握”等理由不愿公开。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没有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还要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单独二胎”政策

    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影响

    “单独二胎”的改革信号受到人们广泛期待,目前各地正陆续出台具体相关政策予以落实。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已提前实现“单独二胎”的家庭,有的已经接到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故意拖延缴纳,想等到相关政策出台后,以新政策作为不予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抗辩事由。有的尚未被计生部门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要么四处躲藏,要么行贿计生部门工作人员暂且不予征收。

    这些“二胎爸妈”认为相关政策出台后,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便可使“二胎”摆脱“黑户”现状。然而,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计划生育是我国基本国策,在各省针对“单独二胎”的具体政策出台前,对“抢生”二胎的超计划生育者依然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相关政策出台后,亦因不具有溯及力,仍然要依法向超计划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单独二胎”政策实施后,计划生二胎前需要先申请类似“再生育一胎的生育证”的证件。如果没有经过申请并获审批而生二胎,即便符合当时的政策也有可能要被征缴社会抚养费。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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