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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让民间融资阳光普照

2014年03月03日 13:51 来源:国际商报 参与互动(0)

  温州市政府日前制定并通过了温州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它与此前浙江省人大通过的母法《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一并在3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批准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这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第一个地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国务院确定金改12项主要任务。

  经过两年的探索,温州市金融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主要体现在:从立法层面上制定了全国第一部地方性金融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建立了反映温州市场化利率的民间融资平均利率体系——“温州利率指数”,通过汤森路透集团的平台中英文同步上线向全球发布。

  此外,温州市创办了7家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累计成交4528笔、25亿元;创新债券融资等直接融资方式,新增直接融资143亿元;创建了11家新型的民间融资载体资本管理公司,开展民间资本私募融资、短期融资、项目投资等服务,累计组织民间资金20.8亿元支持了618个经济项目。

  温州市金融办公室主任张震宇称,民间借贷《条例》主要倾向于方向性、原则性的设计,预留了可操作性的“扩容”空间。为了对《条例》进行细化和补充,便于操作,温州市政府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温州金融改革的实际,制定了《细则》。

  温州市金融办有关官员介绍说,《条例》的一大突破、创新是,为了缓解“融资难”,允许企业自行进行两种定向私募融资: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为此,《条例》创新性地配套设立了民间资金管理公司等三种民间融资专业服务机构,并开出了管理的“正面清单”。

  有关专家称,《细则》第一大亮点是对三种民间融资专业服务机构开出了“负面清单”,分别规定了两个“六不准”、一个“四不准”。如民间资金管理公司定向集合资金不得将之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不得进行股票和期货等投机性投资、不得用于担保等;信息服务公司不得利用自身平台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变相发放贷款等;公共服务公司不得从事资金撮合业务、不得泄露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等。有关专家称,它就使民间借贷规范化“落地”有章可循。

  《细则》第二大亮点是,创造性地细化、延伸了民间借贷的范围。母法《条例》界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进行借贷,或者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临时调剂性借贷。《细则》延伸至民间借贷包括合会、企业内部集资、农村资金互助会资金互助等形式。“合会”是指会首邀集二人以上为会员,以互助为目的,互约交付会款及标取(投标获取)合会金的活动。

  “合会”在温州地区民间俗称“呈会”“抬会”“标会”“资金互助会”等,历史悠久,过去曾长期没有规范化身份,但它是根植于温州等浙南地区民间传统的一种集资方式。

  温州市金融学院金融法学博士缪心毫等专家认为,《细则》这一补充表明,将过去颇有争议、或合不合法界限不清的这三种民间资金融通形式都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予以保护,使之合法化,这是法制建设的一个大胆突破,也体现了温州市政府保护民间借贷的开放性态度。

  《细则》第三个亮点是,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民间借贷“备案制”的扶持政策。

  《条例》首次规定了大额民间借贷实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借贷双方单笔借款300万元以上的“买卖”成交后要到民间借贷公共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这是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化的一大创新。

  为了将“登记备案制”落到实处,《细则》对《条例》作的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措施作出进一步完善、补充:借款企业支出的利息,可按银行、证券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算,在生产经营的成本中税前列支。同时强化对民间借贷当事人的信息保护。

  记者了解到,一些企业主认为,“登记备案制”对规笵民间借贷是个方向,但也导致借贷双方财产信息被公开和监控、出借人需交纳利息收入所得税、借款人支付利息难以列入企业成本等尴尬,因此人们担忧这样可能会限制民间借贷活动。温州市企业家协会会长邵奇星称,“细则”的一些正向鼓励补充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对企业借贷登记备案起到激励作用,使其浮出水面,逐步引导转变人们观念、慢慢接受“备案制”,希望在实践中逐步改进、完善。 作者:张和平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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