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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富者面临财富传承难题:家族信托将财产安全隔离

2014年05月13日 16:24 来源:国际先驱导报 参与互动(0)

   家族信托:将财产安全隔离

   家族财富传承永远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如今,中国的第一批“创富者”也开始面临类似难题。

   据财富咨询公司Wealth-X和瑞银联合发布的报告显示,中国超富阶层(净值在3000万美元以上)(1美元约合6.16元人民币)的数量为10676名,另有调查显示,有近半数超高净值人士开始考虑采用财富传承工具使家族保持兴旺。

   财富传承工具,最主要的就是家族信托。

   另一种财产安排方式

   所谓家族信托,即委托人将其财产交予受托人代管,并授权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所设定的条件,对所委托财产进行保管、管理和分配,是一种在境外广泛流行的家族资产管理形式。众所周知的洛克菲勒、肯尼迪等家族都借道家族信托使财富世代相传。

   在香港,家族信托也很流行。香港有216家上市家族企业,其中1/3的企业以家族信托的形式控股。细数香港上市公司富豪夫妻档,龙湖地产董事局主席吴亚军与丈夫蔡奎应是最为惹眼的夫妻之一。2012年福布斯富豪榜上,二人曾以390.6亿元成为中国最富有的夫妻。不过,2012年年底,龙湖地产证实,吴亚军与蔡奎“已经以和平、友好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不过,吴亚军与丈夫蔡奎离婚,并未给龙湖地产造成股权纷争,对股票市场的冲击也不大。事实上,这二人采用的正是英、美法律体系下的家族信托安排。

   吴亚军、蔡奎通过持有信托基金的方式,轻描淡写地完成了离婚财产分割。业内认为,相比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家庭离异所造成的灾难性后果,这场事关企业稳定与家族财富传承的财产分割范本无疑是成熟且极具前瞻性。

   家族信托基金是英美法系下最近几十年兴起的一种财产遗赠安排形式。新加坡立杰事务所合伙人朱汉文说,一个家族信托基金是由委托人出资设立的,因此主要文件就是一份信托合约。委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资产转交给受托人或信托公司,从表面上看这部分资产就进入了信托公司名下,不再是委托人的资产。不过,成立信托公司过程中,转移的资产并非无偿赠与,而是一种附带条件的托管,受托人需要执行委托人的意志(比如向其家族成员派发收益金)。

   朱汉文说,家族信托基金的法律协议首先需要清楚界定将哪些资产纳入信托,受益群体是哪些人;另一重要部分是清楚界定如何分配信托资产及其收益。如果是商业公司,最好也界定信托资产由谁来负责管理。当然,信托文件也要清楚说明受托人有管理信托资产的权力,如收取租金,管理企业,管理者是信托公司还是职业经理人。

   一个家族信托基金的信托资产往往需要达到一定标准,从经济角度来说才划算。根据朱汉文的经验,一般不会少于500万美元,因为提供信托服务的企业会每年收取一定的费用,如果太少,其收益甚至都还不够缴纳服务费。

   隔离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

   业内人士表示,使用家族信托意味着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成立家族信托基金最常见的目的有两个,首先是财产更好地传承。如果没有家族信托,一般情况下,一个人去世后,他的财产就会在还清债务和缴纳税款之后,按照遗嘱和法律规定分配给其遗产继承人。但很多情况下这并非最好的选择,比如:当企业传承到三代甚至四代时,若按遗产分割法传承,股权势必散落到数十个亲属股东手中,而松散的股权可能令企业所有权面临极大的挑战。

   其次,使用家族信托可以在财产情况出现变化时免于债权人追索。比如一些富商在境况比较好的时候设立信托基金,把一部分资产转移到信托基金,受益人可能是自己的妻子或子女。即便未来其商业走下坡路乃至破产,债权人对这部分资产也没有追索权,因为这部分资产所有权已经不再属于富商本人。

   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木英表示,基于同样的理由,一些人也用信托基金来避免离婚官司中财产被分割的风险,因为这部分信托资产表面上并不属于委托人,不可以作为婚姻双方共同财产而加以分割。

   除此之外,对遗产继承案件有多年审判经验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王振中认为,促使富人建立信托的最重要原因是避税、节税。因为家族财产一旦放进家族信托内,家族成员就会丧失法律上的所有权,日后不用缴纳遗产税。

   王振中介绍,美国遗产税改革后,自2011年起,联邦政府对去世人的财产征收最高可达55%的遗产税,令一些富豪十分纠结:“要不要今年就安乐死,为子孙后代多留点钱?”由此产生了不同的信托形式,包括:QTIPs(允许配偶继承时免税,委托人也可以改变受益人),QDOTs(允许非美国籍的配偶继承时免税),QPRTs(允许委托人赠与时对所赠与资产折价,以便享受税收优惠),GST信托(可免除跨代传递税)等。当然,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一个信托,综合利用各种税收减免政策。

   在实际案例中,“家族信托可以实现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安全隔离,通过家族信托,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无法通过法庭判决来争夺遗产,从而避免了相关法律纠纷。”王振中阐明一点,要实现这一目的,需要提前规划,等到财产将要被追索或冻结前再设立信托就来不及了。

   背后也有不小的风险

   由于信托契约的私密性,可以为富人隐匿资产提供便利,业界人士认为,实际上这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因为一些信托基金的实际控制人是谁,有的时候真的很难发现。这种私密性有可能成为一个工具,被用于不良用途,如洗钱或逃税等。

   同样,订立信托契约并非全无风险,如何清楚订明各种条款,而又避免纠纷,对于提供法律咨询的律师事务所有着很高的要求。朱汉文说,除了法律的专业知识之外,为客户成立家族信托基金提供咨询服务的律师,还必须要花一些力气了解这个家族的特点以及家族各个成员的个性和秉性,同时也要明白委托人的意愿和打算。

   其中一个通常较为关键的条款是谁来负责信托资产的经营管理。受托人往往缺乏经营积极性,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只希望平平安安完成委托,赚好代理费,这造成许多由家族信托打理的企业效益不佳;许多家族信托委托人唯恐肥水外流,将受托人设置为家族成员或亲朋好友,这就为部分不称职的受托人掏空信托资产,打开方便之门。

   沈木英认为,订立家族信托基金契约的主要风险之一在于信托契约本身,尤其是受托人自由裁量权很大,委托人必须要对受托人有足够的了解和信任。沈木英曾处理过一起案子,委托人在5年之后希望改变信托条款,但受托人要求委托人必须先付清一些费用,才肯交出信托财产的控制权。

   此外,如信托条件设置不当,有时也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如在加拿大,家族信托每21年收所得税一次,倘不注意这一设置,一旦到了收税年,税务压力就会让受益人措手不及。

   在我国,《信托法》施行10余年来,基本处于休眠状态。王振中分析,尽管《信托法》也有民事信托和遗嘱信托规定,但相关信托几乎没有,只是近几年,逐渐发展起一些商事信托,而且实际上其功能已经发生异化,沦为贷款的工具。此外,目前诉至法院的信托纠纷案件很少,从已经发生的信托纠纷看,在中国规范和发展包括家族信托在内的各类信托服务,对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占为己有或者以信托为工具收取违法的复利、罚息等乱象,是必须要下大力气解决的难题。(记者 陈济朋 宋媛 特约撰稿 陶短房)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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