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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允许外商进入盐业高铁等领域

2014年09月29日 07:45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记者 王颖春

  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决定》所附的目录明确,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铁路货物运输业务;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决定》明确了需要在上海自贸区内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的具体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盐业管理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规定的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新规涉及的领域包括高铁、石油勘探、盐业、船舶海运、房产中介、航空运输销售等,调整具体分为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调整为可以投资的项目、外商只能以合作或合资方式参与的项目调整为可以独资的项目、取消外商投资资质要求三大类。

  新规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盐的批发,服务范围限于试验区内;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植物油、食糖、化肥的批发、零售、配送,粮食、棉花的零售、配送,取消门店数量限制;取消对外商投资邮购和一般商品网上销售的限制;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中方控股)从事中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加工。

  取消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的限制;取消对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认证公司的限制,取消对投资方的资质要求。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航空发动机零部件的设计、制造与维修;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和站场设施的建设、经营;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提高原油采收率(以工程服务形式)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在船舶海运领域,不仅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在自贸区内从事船舶舱室机械的设计,豪华邮轮、游艇的设计,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还明确将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持股比例从原来的外商持股比例不允许超过49%提升至51%,使外商在此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可以控股。

【编辑:种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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