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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让法治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

2015年01月06日 10:50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主要的原因是制度松绑和市场力量释放,制度松绑就遏制了恶法,释放了公民的自由度和创业空间,同时遵循了自由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市场常识与市场法则。

  ●中国经济下一步要保持稳定的较长期的繁荣、社会进步,要靠法治来推动。如果说前30多年的改革,更多是靠制度松绑,靠一些法律规则的推进的话,那么现在到了一个全面依法治国、全面用理性的法治来推进改革的一个新时代。

  ●希望开启一个全面法治的阶段,让法治真正成为党和国家生活的一部分,成为经济发展和增长的一个主要推动力,成为整个社会文明进步的保障,形成这样一个法治的环境,也让法治成为党和领导人、政府官员和每一个公民的一种基本理念和思维方式。

  改革开放36年来,所遇到的国内国际的问题、经济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都触及到体制性、结构性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都要靠法治。四中全会开启了一个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旅程,我们应该如何认识法治在经济发展和增长中的作用?如何处理好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怎样更好地用法治来推进改革发展?

  30多年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因

  是制度改革

  一段时间以来,大家都在探讨,中国三十多年经济高速增长背后的深层动力是什么,法治建设与经济增长是什么样的关系?经济学家与法学家都在探讨这个问题。

  按照一些经济学家的解释,基本上有一个观点,就是中国的经济增长,是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增长,政府主导型的改革促进了经济增长。包括张五常在内的一些经济学家认为,中国经济高增长是因为县域竞争、地方竞争。但从法学角度来看,我认为这个解释不太准确,中国三十六年的经济改革成功、经济增长,我认为其主要动因是制度原因。改革开放前,特别是十年动乱当中,中国经济的停滞甚至面临崩溃其原因也应归咎于制度原因,即原来恶的制度,原来的恶法与人治束缚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与增长,束缚了中国社会文明的进步。

  有一些思想家早就注意到了制度和经济增长的内在关联。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阐述了“理性的法律制度”是资本主义萌芽的前提的观点。诺斯认为,世界各国之所以分为富国穷国,主要取决于各国制度的质量,富国形成低成本制度。科斯认为保护产权、确保合同得以履行是经济发展、经济增长的前提。哈耶克认为“自发秩序”使得经济发展更加迅速,“自发秩序”指的是普通法的支持和私人商业的自由。拉波塔、洛佩兹·西拉内斯、安德烈·施莱弗和罗伯特·维什尼四位学者,根据法律与金融关系的研究,得出英美法系国家的经济比大陆法系国家的经济发展更快,是前者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护质量的结论。

  我们学术界和理论界对经济发展、经济增长,应该说有了很好的解释,经济增长背后的真正力量实际上是法律。中国30多年改革的实践证明,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主要的原因是制度松绑和市场力量释放,制度松绑就遏制了恶法,释放了公民的自由度和创业空间,同时遵循了自由竞争、价高者得和优胜劣汰的市场常识与市场法则。但是,仅仅依靠自然法则还不行,还需要理性的法律制度的支撑。这次四中全会特别提到,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中国三十多年的改革是不断建构良法即一些符合市场交易需要的法制和遏制恶法的过程,这是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

  中国进入靠法治推动发展的时代

  三十六年改革,我们实际上经历了从人之治到政策之治,再到法律之治这么一个过程。一方面是旧的制度的松绑,另一方面是新的制度在不断地在推进市场交易,界定确认产权,保护合约履行。

  中国的国家治理改革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978年到1993年是第一个阶段,1993年到2004年是第二个阶段,2004年到2014年是第三个阶段,现在开始是第四个阶段。

  1978年到1993年这样一个阶段,基本上还是一个政策之治的阶段,主要是靠政策来治理国家,可将其称为政策治理或政策之治阶段。原来旧的一套体制,专制与人治,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一个大束缚。当时有人治与法治的大讨论,也出了一些以刑法为主的法律,这是理念上解放与批判的阶段。那个时候主要依靠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来推动包括国有企业改革的经营承包、股份制改革、兼并破产以及城乡二元结构的一些改革。

  1993年以后确立市场经济制度,有了一些初步的市场法制,如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等,但主要是依靠政策来推进经济改革,是党的改革文件和政策之治的阶段。准确地说,1992年邓小平南巡之后,开始讲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由于要搞市场经济,所以法治的作用凸显出来。但1993年到2004年这十年间,只是感受到法治的重要,对于法治的作用的发挥,对于法治的必要性的认识,还只在酝酿阶段、起步阶段或奠基阶段。

  2004年开启了政策和法治并举的这样一个治理阶段。2004年修改宪法,不仅在经济制度上确立要保护私有财产权和公有财产权同等保护,我国宪法上也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特别是加快了市场经济法治的建设,如2005年按市场经济的理念修改了公司法、证券法,2006年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2007年通过了物权法、反垄断法、劳动合同法,2008年通过了国有资产法。但是,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只是法治建设的一个环节,法律的有效实施才是焕发法律生命力、维护法律权威的关键。

  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2014年的四中全会决定是一个新起点。中国下一步要保持稳定的较长期的繁荣和社会进步,还是要靠法治来推动。如果说前三十多年的改革,更多是靠制度松绑,靠一些法律规则的推进的话,那么现在到了一个全面依法治国,全面用理性的法治来推进改革、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新时代。因此,从现在开始,希望开启一个全面法治的阶段,让法治真正成为党和国家生活的一部分,成为经济发展和增长的一个主要推动力,成为整个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很好的保障,形成这样一个法治的环境,也让法治成为党和领导人、政府官员和每一个公民的一种基本理念和思维方式。

  用法治来推进

  全面深化改革

  如何解决好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四中全会公报与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专门讲到了这个关系,有三个概念,即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第一个概念就是如何使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第二个就是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第三个就是要用法治推动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

  下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以法治引领,以法律转型来推动经济和社会转型。四中全会公报里面也提到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所以原来说我们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次四中全会就不仅是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了,而是提出要建立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法治体系”,虽然跟原来的“法律体系”提法上是一字之差,但是实质上却有很大差别,现在讲的法治体系,应囊括完备的立法、严格的执法、公正的司法和全民守法这四个层面。

  下一步立法压力会比较大。我国虽然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但是原来的法律,我称之为一级法,或者说更多是一些理念性的法律,且法律条文更多的是理念原则,一些方向性的东西,条文比较原则化,线条比较粗。下一步重要的工作是细化二级法、三级法了,要更加细致的科学的立法,法律更加具有操作性,更加与三中全会决定当中六十项改革任务、三百多项细目改革,以及与我们普通人的社会经济生活能够联通起来的这样一些具体的法律。这就对立法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们要切实提高立法的质量,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让法治在未来的深化改革当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也要求立法部门在立法的方式和程序上作出一些新的变化和回应,使立法与改革相协调、统一。

  现在全面深化改革决策与实施过程当中,已经有一些改革试点,试点地区、城市、领域、项目,现在都在陆续展开。如何做到改革于法有据,这个过程当中,就特别要注意处理好法治与深化改革的关系。

  一方面改革要寻求突破,要摆脱旧制度的一些束缚。另一方面,改革又需要法律做依据、做支撑、做保障。这两者关系如何协调好处理好,这并不容易。所以立法机构要加强法律的立改废释这样的工作。法律空白的领域要加强立法,加快填补法律的空白;现有的法律不适应改革的,要加快修改;一些恶法要尽快废掉;对于现有法律当中,一些不清楚的条文,要做司法解释,加强解释的工作,释法工作应符合四中全会的法治精神和原则。

  所以下一步要用法治来推进改革,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律程序、法治理念来推进改革,让法治成为改革的价值目标与动力机制,用良法善治来提高国家治理能力。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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