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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投资核准前置条件

2015年01月08日 11:23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包括银行贷款承诺、融资意向书、资金信用证明等十八项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内的项目,将不再成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近日,发改委、中央编办联合发文通知,再次明确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通知称,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方面进行核准。对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金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赵晶)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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