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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项税收优惠将由批准核准改为备案

2015年02月27日 08:06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

  (记者吴秋余)记者2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在前期试行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基础上,新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将自3月1日起实行,覆盖全国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其中,有91项税收优惠业务由批准类、核准类改为事后备案类。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饶立新介绍说,新《规范》充分体现依法治税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对全部68个审批事项明确标注审批属性和审批政策依据,规范前台操作。梳理明确329个税收优惠项目备案(审批)、申报(退税)的资料、时限、环节和前台服务要求,加强税收优惠信息录入和闭环管理,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明确11项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和4项其他事项资格认定适用备案制度,纳税人履行备案手续即可获得的税务认定事项达到15个,占36项税务认定规范的42%。调整批准类、核准类、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其中,“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保障性住房房产税优惠”等91项税收优惠业务由批准类、核准类改为事后备案类。

  此外,新《规范》还补充了去年9月份以来最新税收政策调整内容,新增服务事项6个。增加了完善为小微企业和自然人群体服务的服务规范,如设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投诉专席,将投诉处理时限压缩为3日。增加通过纳税人学堂提供新办户培训辅导、个人完税证明自助开具、纳税人涉密信息查询等服务规范。

  据悉,2014年10月1日起,税务总局在全国试行《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范实施以来,报送资料、办税环节、办税次数、办税时间分别减少30%以上,即办事项增加50%以上。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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