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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萍:司法公正应是实在感受

2015年03月10日 10:0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记者 杨傲多

  “去年我们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在受理案件79万多件的情况下,案件质量办案效率处于稳中有升的良好态势,在全国法院中保持了较高水平。”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海萍告诉记者,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是四川法院去年一年的工作主线。

  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公正

  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其根本在于公正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的体验而是实在的感受,因此我们十分注重打造看得见、可感受的公正。”王海萍表示,具体来说,对外,深化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以公开促公正;对内,通过严格司法、规范司法,保证司法公正,着力解决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如执行难、立案难、涉诉信访问题等,让群众在打官司中切实感受到司法公正。

  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四川法院今年年底将全面建成“实现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三大公开平台。

  王海萍告诉记者,四川法院把“三公开”作为加强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保障措施,首先,把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执行信息公开作为突破口。去年6月底,全省法院已经全部落实执行信息公开。

  在裁判文书公开方面,2014年,四川省法院公开裁判文书30多万份,除了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不应公开的外,已经公开裁判文书的比例超过应当公开的90%。

  在审判公开方面,分为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和庭审公开。四川省高院统一组织开发审判流程公开软件,供全省各级法院免费使用。庭审公开的核心要求是录制并保存全程庭审资料。目前,全省法院已建成具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功能的科技法庭543个,全省22个中院和156个基层法院采用视频、图文等形式公开庭审7840件次。

  “通过深化司法公开,我们把审判推向全程全域公开,不仅是结果公开透明,也实现了审判过程公开透明,杜绝了暗箱操作空间,满足了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增进了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理解。”王海萍表示,通过公开形成一种倒逼机制,把法官办案置于社会和当事人的实时监督之中,促使法官主动增强司法能力,努力提升办案质量和效果。

  加强廉洁司法保证公正司法

  司法不廉,会直接导致司法不公。加强廉洁司法,才能保证公正司法。近年来,四川法院在加大对违纪违法干警查处力度的同时,更加注重源头防范监督。

  王海萍说,具体就是狠抓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落实,通过扎牢制度的笼子,加强对法官的监督,规范和约束法官行为,有效防范司法不廉。

  去年,四川省法院开展司法规范化建设,建立了一系列监督制度,其中有两项制度值得一提:在全国率先建立过问案件全程留痕制度,针对法官办案过程中可能受到不当干扰的情况,出台《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非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全程留痕的暂行规定》;另一个是法官会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律师等交往的制度,四川法院也出台了一些规定,去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涉案关系人的规定》。通过这些措施,加大对法官会见相关人员的监督力度,避免私底下搞“勾兑”等现象,进一步规范法官业内外行为。

  四方面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此次全国“两会”,王海萍还带来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王海萍介绍,截至2014年年底,四川现任人民陪审员10878人;2014年,四川全省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69699件,在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中占比达85%,参审案件呈现出服判息诉率和调解撤诉率较高、上诉率和信访率较低的“两高两低”的良好态势。

  尽管人民陪审员工作近年来取得积极成效,但在制度运行中还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王海萍认为,其中一个问题是选任条件与基层实际不相适应。以四川为例,截至2014年底,来自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占46.2%,普通居民、农民等基层群众仅占14.9%,影响了代表的广泛性。此外,还存在随机抽取未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工作保障还不充分等问题。以四川为例,在全省188个基层法院中,仍有32个法院的人民陪审工作经费未单独列项,依靠法院自筹经费解决,占比17%;35个法院的人民陪审工作经费地方财政保障不足,由法院自筹经费予以补充,占比19%。

  对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王海萍提出了四点建议:

  放宽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原则上,普通公民只要拥护宪法法律,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与完成陪审工作相适应的健康和智力条件,就可以选任为人民陪审员。同时,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应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职业、年龄、民族、性别的人员,以充分体现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代表性和群众性。

  完善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机制。规定有关机关单位应当支持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并为其履职提供便利条件,给予充足时间保证,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设立人民陪审员专项经费,明确最低参审补助和管理费用保障标准,确保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人民陪审工作专项经费应以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人数为计算基数予以核算,由财政部门全额保障。

  完善人民陪审员增补和退出机制。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员信息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人民陪审员缺额情况,在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员信息库中及时增补;人民陪审员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陪审职务的,法院应当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免除其陪审员职务;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陪审案件超过三次的,视为辞职。

  建立健全专家陪审员制度。建议总结各地法院试点专家型人民陪审员制度做法,完善选任专家陪审员参加专门案件审理的制度机制。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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