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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司法人员成电信诈骗主要方式

2015年03月30日 07:3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记者张维本报通讯员李鹏飞

  “不要轻易相信假冒公安、电信、银行等人员所谓的安全账户。”银行柜台和自助提款机有各种各样的提示,为何还会有很多人上当受骗?《法制日报》记者探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试图探寻电信诈骗屡禁不绝的原因所在。

  12名被害人被骗184万余元

  3月2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电信诈骗案。依靠电话欠费、信息泄露、报警处理、涉嫌贩毒或洗钱、检察官介入、交保证金六种手法,一团伙累计诈骗12名被害人超过184万元,他们中少的有2000多元,多的则高达71万元。

  王女士就因为着了骗子们的道儿,被骗走57万多元,成为受害者的一员。

  “王女士您好,您在广州肇庆办理了一个固定电话0758-3837316,已欠费1663元。”2013年11月3日,正在家中休息的王女士拿起固定电话后听到这么一番话。

  “我从来没有在广州办过什么电话。”心生疑惑的王女士当即回答。

  “可能是身份信息泄露,建议您立即报案。”听到这里,确实丢过身份证的她心头闪过一丝不安。“王女士您先别急,我帮您转接到肇庆市公安局。”

  “你这种情况比较麻烦,只能让公安局领导解决,我帮你转接一下。”听完王女士的报案后,一位自称刘警官的人说道。

  电话转到“领导”那里。“我是陈磊,经过调查,你涉嫌一宗很大的洗钱案,有10%的赃款划到了你的账户,希望你能配合清查。”

  “查询过电话号码,的确是肇庆公安局的电话,我便有些相信了。”电话后来又被转到检察官那边。信以为真的王女士按其要求分别转账44.3万元、13万元。

  依靠电话欠费、信息泄露、报警处理、涉嫌贩毒或洗钱、检察官介入、交保证金六种手法,2013年10月到12月间,被告人辛某、龚某等9人在柬埔寨王国金边市的别墅内,先后诈骗王女士等12名被害人184万余元。

  作案手法日趋隐蔽

  此案的主审法官陆光怡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个案件体现出当前电信诈骗案件的三个突出特点:一是作案手法日趋隐蔽。犯罪团伙人员假冒电信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用虚假身份开设银行卡,获取被害人信任。二是结伙作案分工非常明确。团伙中有人专司收集被害人信息,资料准确,针对性强,有人专司诱骗、稳控被害人,各条线人员密切配合、环环相扣,才能取得最终成功。三是案件侦破和证据收集困难。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经常身处国外实施诈骗,并通过特定技术更改、隐藏真实电话号码,使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陷入大海捞针般的困境。

  仅在2013年12月9日,该团伙就拨出电话759条。最终,王女士等12名被害人少则2000多元,多则高达71万元,累计被骗超过184万元。

  3月25日,浦东法院一审认定,本案系有预谋、有组织的团伙犯罪,根据9名被告人在团伙中的犯罪情节和所处地位,判决辛某、龚某等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到1年6个月,罚金6500元到1500元不等,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四种方法套牢被害人

  统计发现,18件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占绝对多数,为14件,占近8成。而14件中,以公司为幌子诈骗的11件,诈骗422人,超过受害人总数的92%,诈骗资金143.8万元,仅占20.6%。

  诈骗成功的关键在哪里?据浦东法院刑庭庭长马超杰分析,从18件案件的犯罪手法来看,套牢被害人的方法主要有四种。

  最常见的是小恩小惠型。马超杰介绍,被告人以中奖送抵用券、IPHONE手机等或对投诉双倍赔偿等为诱饵,要求被害人支付高额手续费、鉴定费、公证费等。

  第二种是愿者上钩型。被告人通过百姓网、58同城网、赶集网或QQ聊天群发布出售二手自行车、代办高额信用卡、贷款等信息,不主动联系被害人,而是广撒网,等着他们找上门。

  “还有就是威胁利诱型。”马超杰介绍,被告人黎懋军等6人从互联网等渠道获知被害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身体状况等,利用被害人对疾病的恐惧,冒充医生、专家、医院财务人员等拨打被害人电话,以治疗疾患,让被害人购买药品、设备及办理退款需缴纳一定费用等为由,骗取6名被害人298万元。

  另外一种是网络搭讪型诈骗,被告人假意与人谈恋爱,然后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钱款,为1件。

  综合来看,危害最大的是两类:一是小恩小惠型,利用被害人爱赚小便宜的欲望实施诈骗,受害人多;二是威胁利诱型,利用了被害人恐惧后的不知所措或盲从心理,犯罪金额大。

  近一半被告为未成年人

  而调查发现,被欲望和恐惧套牢的不仅仅是受害人,还有一些被告人。

  在18件电信诈骗案中,有7件被告人全部为未成年人。而2014年以来,浦东法院审理的各类未成年人涉诈骗罪案件一共才9件。

  据少年庭法官单于驰分析,这7件案件都属于小恩小惠型诈骗,反映出被告人社会经验不足、易被骗入伙,法律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心理等特点,部分被告人曾对行为违法性产生过怀疑,甚至提出过疑问,但最终未能抵抗工作轻松、奖金提成高的诱惑。

  而辛某案也有相似情况,“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通过网络招聘、老乡介绍、路人搭讪等方式入伙,均称护照被收、外出被限制、不控制诈骗账户,只是预支了少量生活费。”陆光怡指出,“从盲目择业到身处异国的恐惧,再到积极从事诈骗,被告人的付出没换回报酬,却换来身陷囹圄,得不偿失。"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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