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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炒股赔28万两老友对簿公堂 只签过手写协议

2015年07月17日 07:01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

  昨日上午,原被告律师在庭审后交谈。原告唐先生曾出资100万元委托朋友李先生炒股,亏损28万后,两人对簿公堂。记者 王贵彬 摄

  唐先生称将100万元交给朋友,委托其帮自己炒股,结果赔了近28万元,一场炒股纠纷让两名老友对簿公堂。此案一审时,因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出资人唐先生的索赔诉求,但其不服继续上诉。

  昨天上午,该案二审在一中院开庭审理,唐先生当庭出具双方签订的“保本儿”约定,盈利双方均分,亏损由委托炒股人李先生承担,而李先生一方则表示,唐先生所谓用来炒股的100万元根本不存在。因不接受调解,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100万委托老友炒股签保本儿协议

  54岁的唐先生诉称,2008年12月开始,他委托朋友李先生炒股,双方口头约定了盈亏的承担方式。2012年1月11日,双方正式签订一份一年期限的委托代理合同,明确约定由唐先生出资100万元,由李先生负责炒股,利润各得50%,亏损由李先生全部承担。

  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唐先生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还有720885.55元,亏损279114.45元。自2013年初开始,双方就此问题协商未果。于是,唐先生将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赔偿股票交易的亏损并利息。

  一审中,李先生虽然也认可了这份协议,但他辩称,按照协议约定,唐先生应当将100万元打入自己的账户做理财用,但唐先生并未实际将钱款打给自己,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唐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唐先生不能证明自己向李先生提供过专有资金100万元用于炒股。此外,唐先生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股票账户由被告李先生操作并造成损失,故驳回唐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唐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出资者:老友分了红却不愿担责

  唐先生说,自己一直经商,对商机嗅觉灵敏,但却对电脑操作一窍不通。2008年股市大盘1000多点的时候,他认为是抄底入市的好时机。当听说楼下邻居李先生不再从事餐饮生意,而是开始专职炒股时,他找到了李先生,出资100万元委托李先生帮自己炒股。

  为了方便李先生给自己操盘,他没选自己周围的证券交易所,而是跑到十几公里外的交易所开户,唐先生说,因为李先生操盘的大户室在那里。开户后,唐先生的账户密码均交由李先生掌握。

  “我们当时商量要么二八分账,即损失和利润都是我八成他两成,要么利润五五分成,损失由李先生一人全担”,唐先生说,李先生愿意按照后一种方案操作,因为都是朋友,大家当时没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此后随着股市的涨跌两人有亏有赚,唐先生说,2009年,股市形势大好,自己的100万元本金翻了番,按照双方约定,唐先生将50万分给了李先生。而2011年股票形势不好时,李先生也弥补过自己25万元的损失。

  后来因为亏损越来越厉害,李先生又没有按照当初的约定将唐先生账户内的钱款补齐到100万元,唐先生才意识到,要签订个协议来“保证”双方的盈亏和权益。于是双方在2012年签订了那份为期一年的委托代理合同。

  操盘者:这100万从来没有存在过

  李先生本人昨天并没有出现在法庭,他的代理人表示不同意唐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他称,唐先生曾经委托过李先生炒股,但那是2012年以前的事情,双方的盈亏已经算清。

  而根据2012年双方签订的协议,没有约定资金用途是炒股。此外,唐先生应先将100万本金打入账户,再由李先生操作。意指唐先生是在2012年前出资100万元,而在协议签订后,没有再次将100万打入账户,因此,这份协议从未被履行过,而且由于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应被认为是无效协议。

  至于有证据显示,唐先生股票账户的操作IP地址与唐先生所在的证券公司的股票大户室一样,李先生的代理人表示,李先生所在的大户室,唐先生也可以自由出入,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李先生在2011年以后还在操作唐先生的股票账户。

  保本儿协议手签 用途、违约等均未写明

  2012年两人签订的协议手写在一张A4纸上,字迹潦草,不足十行,内容是100万的盈亏分配是利润分享损失由李先生承担以及委托期限及双方签名。

  协议中,并没有写明这100万元是现金还是股票的市值,用途是用来炒股还是用做其他理财,也没有其他关于违约的任何内容。

  法官询问李先生的代理人:“如果100万元指的现金,只写了利润各百分之五十。如果你方拿现金去理财,怎么证明盈利亏损的具体数额。”

  “只能基于双方信任”,他回答说。

  在庭审结束前,由于李先生方坚持不同意调解,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法官介绍说,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具有原始信任之基础,双方是亲朋好友熟人关系的不在少数,因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具有可调和性。在一中院受理的17件案子中,调解结案或撤诉的将近四分之一。

  ■ 提示

  1 委托理财合同只能和个人签

  2011年到2014年,一中院受理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共17件,法院在审判中达成一些共识,可以提醒投资者在进行理财委托时注意以此减少风险。

  在投资理财受托人资质问题上,不论是炒股还是其他理财,受托人是否必须经金融主管部门特许?法院表示,在审判中针对不同类型的受托人形成不同的做法:受托人为证劵金融机构,未经许可原则上合同认定为无效;受托人为一般企事业单位的,如果不具备相应资质,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原则上认定为无效;受托人为自然人的,原则上合同认定为有效,但个人接受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委托炒股或者理财,一般认定为无效。

  2 保本儿条款难保住本儿

  在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方面,个人之间是否可以按照自治原则,约定保底条款呢?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原则上认定保底条款无效,这主要是考虑到保底条款违背了市场基本规律,容易诱导非理性的投资理财,引起市场泡沫,从而放大金融证券市场之系统性风险。

  在司法审判中,一旦保底条款无效一般会导致整个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3 委托理财纠纷 受托人一般被判返还本金与利息

  一旦委托理财的合同无效,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是要求受托人返还全部委托资金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并综合考量委托方、受托方的过错程度、不对称的优势地位等因素加以司法自由裁量权之调整。

  (记者 王巍)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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