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财政部:未按规定交回财政存量资金 九部门被点名

2015年07月31日 02:18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

  财政部网站30日发布了《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情况的通报》。通报称,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快资金统筹使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九家中央部门被点名通报。

  财政部在通报中说,按照相关规定,中央财政应收回119个中央部门及单位财政存量资金131亿元,统筹用于促投资稳增长的急需领域。地方各级政府应收回同级各部门及单位财政存量资金2438亿元,统筹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

  通报称,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有关规定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快资金统筹使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这一过程中,仍有一些中央部门和地方部门仍未按要求交回财政存量资金,直接影响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政策效果。

  根据通报,截至2015年7月21日,中央部门未按规定交回财政存量资金的依次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16.54亿元、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47亿元、国资委2.46亿元、科技部0.58亿元、环境保护部0.16亿元、国侨办0.16亿元、贸促会0.09亿元、全国妇联0.04亿元、中央统战部0.02亿元。

  通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大局意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要求。

  财政部表示,财政存量资金没有明确交回期限的,应限期交回。逾期未交回的,除报经批准不再上交外,同级财政可通过调减当年或以后年度部门预算等方式扣回。财政存量资金已经交回的,同级财政要抓紧提出统筹使用方案,尽早形成实际支出,充分释放积极财政政策的政策效果。 (记者 孙阳)

【编辑:吉翔】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