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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把顾客当成“亲朋”如何?

2016年04月27日 16:15 来源:中国质量报 参与互动 

  □ 林 鸣

  众所周知,消费者和商家是买卖关系,堪称往日无仇,近日无冤。可从某些企业员工的行为看,他们好像是心里存在着什么“深仇大恨”,不然怎么能下得了手?媒体暗访长沙一家甜品店,发现榨果汁用的芒果被咬过;腐烂的芒果经简单处理以后榨成芒果汁,成为芒果布丁的原料;员工把过期产品撕掉标签后重新卖给顾客。甚至制作间里出现这样一幕:一名店员用刷餐具的刷子刷自己的鞋子。这一切披露之后,常光顾这家店的消费者无不目瞪口呆:他们这么做,难道我们是店员的“仇人”吗?有位聪明人在网络论坛里提议,大家以后在点海鲜前要多比较,要看清雌雄、大小、肥瘦,这样就可以避免吃亏。实在不放心,干脆“拍照留念”或跟进厨房,直到海鲜煮好为止。网友不禁感叹:吃个饭也太累了,还不如发动一个“回家做饭吃”运动,让那些坑人店统统关门。

  从现象上看,市场上暴露出来的问题五花八门。有的专卖店以次充好,故意搭售假冒伪劣产品;有的大品牌餐饮店后厨肮脏不堪;有的连锁酒店保洁工用一块毛巾先擦马桶后擦口杯……据消费专家统计,目前市场上的坑人伎俩主要有: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商品分量不足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其他虚假或者是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等。对这“坑爹十二计”,消费者都有亲身体会。莫说一一领教,就是偶尔中了他三五计,也够喝一壶的了。

  我们知道,执法部门再勤勉,相应措施再精细,也不可能做到一步不差、24小时“人盯人”地实施监管。因此,除了加大法律法规的惩治力度,消费者只能从道德层面与不良店家“倾心交谈”。我们想请老板和店员拍拍良心——广大消费者难道不是你的父老乡亲?不是你的“衣食父母”?无论制造销售、还是餐饮酒店服务,都要靠市场和消费者的赏识和捧场。当老板赚足利润、员工拿到工钱之后,就该用这种方式回报他们的恩德?专家建议,今后不管到哪里消费,都要向对方索取发票,这是一个基本的维权凭据。当出现问题时,应首先想到用法律武器来捍卫权益,可向执法部门申诉。如果有证据显示自己受到伤害,不但要对方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还可索赔精神损害费。当每个人都树立起维权意识,让不讲诚信的商家付出沉重代价时,消费者受伤害的机会才会越来越少,整个社会才能往前推进,向诚信和谐的方向发展。中国有句老话,“买卖不成仁义在”,如今却“买卖成了变仇家”——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末了,想对商家郑重提个请求:以后不要再把消费者比做“上帝”或“父母”,还是把他们当成亲朋好友。起码,当你为家人或亲朋做饭时,不会用刷鞋的刷子刷餐具、用擦过马桶的毛巾擦酒杯吧?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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