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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如果踩了这54个“雷区”,后果很严重……

2016年08月24日 18:09 来源:国是星期三 参与互动 

  陈溯

  新追责“雷区”来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23日对外发布,明确了九大方面54种需要追责的情形。根据这一意见,国企高管因违规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最严重或将面临终身不得担任高管的追责。

  创新亮点:终身追责制

  在责任追究处理上,此次公布的意见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规定了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五种方式。而根据以往的惯例,国企投资亏损,对责任人员党纪行政处分居多,至多是开除、职业限制等。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告诉“国是星期三”,以前国企经营管理往往是“高管犯错,政府买单”、“前任犯错,后任买单”,这次意见最突出的亮点就是终身追责制,即无论是否已经离开了企业,相关责任人都要承担应有的责任,“这次出台的追责制度焦点放在人的监管上,从对人的监管上作出规范性、精准性的制度安排。”

资料图。

资料图。

  除了禁入限制,意见还将责任高管的薪酬收入与经营损失责任挂钩。如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国企高管追责制度“势在必行”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中国第一次下发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监管的文件了,去年,国办也曾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是维护国资安全、防止国资流失的责任主体。

  不少专家认为,此次公布的《意见》基于多重背景,是顺应时势的必然之举。

资料图 图为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

资料图 图为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

  李锦表示,从大背景来看,四万亿刺激计划之后,出现了很多盲目投资导致亏损以及产能过剩的现象,目前正在逐步消化,在“去产能”的背景下,要从在制度上解决问题,防止盲目投资再次出现。

  另外,李锦指出,目前中国的民营投资和政府投资都比较疲软,在国企改革的背景下,国企投资比较活跃,而且不少地方已经开始用风险投资基金进行投资,在这一背景下,需要加强对国企投资的制度监管。

  中国国资委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建国在接受“国是星期三”采访时表示,目前国企改革,正在将国企打造成真正的市场主体,企业享有了更多的自治权利,而根据“权责匹配”的原则来看,有权利就必须有责任,从而改变以往“一放就乱”的局面,“应该将增强活力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最大限度给企业放权,同时也需要加强监管,这就需要追责。”

  细致化措施防止国资流失

  意见对责任追究范围做了具体划定,从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九个方面提出54种需要追责的情形。

  此外,意见还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规定六种情形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资料图。<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泱波摄。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泱波摄。

  对于如此细致的责任划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崔长林表示,意见出台使得问责有了依据,有了具体落实的对象。在这样一个基础上建立的追责制,避免无制度可依,最终反应滞后。

  李锦指出,过去虽然发过不少制度规章,但没有系统全面深化的解决,这次全面系统对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作出安排,对国企改革发展具有指导意义,对国有资产流失也有很强的防范和保障作用。

  国企市场化改革是最终方向

  事实上,不论如何制度建设,要想使国企效率真正提高,降低国资流失,市场化的国企改革才是真正的发展目标。

  中国国资研究中心研究部部长许保利认为,以往国企高管不是一个岗位,而是一个身份,任免来去都由国资委决定,并不由董事会决定。放眼民企和国外大型企业,公司亏损,高管都要引咎辞职或“下台”,因此要加快市场化改革,这样才能让国企高管的权责明晰,国企真正实现高效运转。

  李锦表示,在加强对国企高管监管的同时,国资监管者也应承担责任,甚至也应该推行终身责任制,另外,除了制度建设,有关的法律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根据《意见》,在2017年年底前,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基本形成,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方式清晰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实现有章可循;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及时追究问责,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显著增强。(完)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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