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掀开非法药品交易保护伞:线上药品交易须单独监管

2017年01月08日 04:04 来源:中国网 参与互动 

  中国网新闻1月8日讯(记者 金慧慧)近期一款名为“闪电SO ”的减肥药火了,并非因为它让服用者瘦成了闪电,而是患上了轻度精神障碍。此事又一次暴露了网售减肥药的安全问题。

  北京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田丽在接受中国网记者采访时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平台上的药企或药店进行额外监管,网店的信息标识、技术安全手段和物流保障等环节必须单独管理。

  据央视新闻报道,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生产、销售有害健康的减肥药案。名为“闪电SO ”的减肥中含有违禁药物,而这款减肥药却遍销全国,有4000多个微信商家,微博、贴吧、淘宝等第三方网络销售渠道也有销售。

  在电商成为主流购物渠道的当下,越来越多的商品被搬上了互联网,包括药品。同一般商品不同,互联网药品交易更需安全保障。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规定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严格审核参与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从事药品交易的资格及其交易药品的合法性。

  然而,电商平台依然存在不合规药品。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心理精神科牟晓冬博士在2014年接受《扬子晚报》采访时就曾指出,病人服用的减肥药包装上很少出现“国药准字号”的标识,转而以“保健”或“食品”的标识代替,有些甚至都没有任何说明。

  针对网售减肥药乱象,田丽认为,线上药品经营监管要严于线下药品监管。“不论是哪种销售形式,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对于药品经营有严格的资质限制,线上药品经营者必须有线下经营资质。”

  为进一步规范销售主体的行为,田丽建议互联网药品经营要区分形式,只能开放B to B、C的形式,禁止C to C的形式,尤其是社交商务的形式。也就是说线上药品交易不能是个人对个人的行为。

  上述《规定》要求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田丽表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须对互联网平台上的药企或药店进行额外监管,网店的信息标识、技术安全手段和物流保障等环节单独管理。

  田丽认为电商平台应该响应中央网信办的倡导,承担主体责任,而一般性网站不能从事药品交易,对于违规网站坚决惩处。

  因服用“闪电SO ”减肥药患上了轻度精神障碍的邓晓君(化名)是通过朋友圈购买的减肥药。对于朋友圈里的经营行为,田丽指出,社交媒体具有圈层传播的属性,社交圈内部的交易往往伴随着信任关系,为非法药品交易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伞,需要有针对性地对网民进行知识普及,揭露其危害性和违法性。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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