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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 设征收标准上限

2017年03月17日 11: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3月17日电 财政部17日在官网发布《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提出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资料图:兰州一招聘会现场,提供残疾人职位。杨艳敏 摄

资料图:兰州一招聘会现场,提供残疾人职位。杨艳敏 摄

  《通知》提出,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通知》要求,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是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是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还提出,“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出台的减免政策报财政部备案。

  同时,《通知》要求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布取消、调整或减免的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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