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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依法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2017年11月10日 16: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11月10日电 据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办官方微博消息,近日,证监会依法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资料图:昆明一证券公司交易大厅里的股民。<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发 刘冉阳 摄
资料图:昆明一证券公司交易大厅里的股民。中新社发 刘冉阳 摄

  一是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穗富投资)是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农科技)拟非公开发行股份方案的提案方,时任穗富投资董事长兼投资总监易向军、股东周岭松系国农科技拟非公开发行股份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易向军、周岭松做出投资决策,由穗富投资担任投资顾问的“金鹰基金-光大银行-金鹰穗富6号资产管理计划”等4个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买入“国农科技”,共获利约333.4万元。穗富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穗富投资违法所得约333.4万元,并处以约333.4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易向军、周岭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二是广东省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博元投资)在2011年至2013年年度报告、2012年至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股改业绩承诺履行情况,同时,博元投资通过伪造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虚假交易,导致前述报告中多项财务数据大比例虚假。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8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证监会已于2017年6月29日依法对本案中除实际控制人李晓明外的其他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实际控制人李晓明指使公司从事前述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3款所述情形。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李晓明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对李晓明另案处理。经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证监会决定对李晓明给予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是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高科)2012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与武汉天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武汉天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8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证监会已于2017年5月5日依法对本案中除独立董事潘国华外的其他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独立董事潘国华在中国高科2012年年报上签字,是中国高科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潘国华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对潘国华另案处理。经依法履行公告送达程序,证监会决定对潘国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证监会表示将继续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理念,坚决整治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引导资本市场回归“初心”,为实体经济注入活力。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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