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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2017年12月28日 20:2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社北京12月28日电 (记者 赵建华)中国官方28日公布,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12月20日,据广西钦州市统计局消息,2017年1至11月,钦州港累计完成港口货物吞吐量7547万吨,同比增长19%;其中外贸完成3128.6万吨,同比增长9.5%;内贸完成4418.4万吨,同比增长26.8%;集装箱完成159.9万标箱,同比增长30.6%,其中外贸完成37.5万标箱,同比增长43.1%。图为广西钦州保税港区泊位。(资料图片)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俞靖 摄
港口 (资料图片) 中新社记者 俞靖 摄

  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作出了上述规定。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以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直接投资可以适用《通知》规定。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负责人(下称负责人)28日表示,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行源泉扣缴,减按10%的税率或按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全球税收政策呈现新变化新特点,不少国家出台了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此背景下,中国作出了上述规定。为外商投资企业长期发展创造更好环境,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经营,扩大互利共赢合作。

  负责人介绍,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的性质应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源于居民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周转;鼓励类项目的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负责人表示,《通知》将大部分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的现有方式纳入暂不征税的适用范围。对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完)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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