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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扩大对港澳开放法律服务业 上海取消合伙联营律所试点数量限制

2018年10月11日 17: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上海10月11日电 (记者 陈静)上海法律服务业将对港澳地区进一步开放。记者11日从上海市司法局了解到,上海成为开展港澳律所与内地律所合伙联营试点的城市。相关试点工作的试行实施办法已出台。

  与此前开展试点的广东省部分城市相比,上海的试点取消了对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的数量限制,并明确要求联营律师事务所应当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上海市律师协会。

  据介绍,这份“新鲜出炉”的《关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上海开展合伙联营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是落实“上海扩大开放100条”和《上海市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

  据悉,自2014年起,港澳与内地律所合伙联营在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开始试点。作为第二个开展试点的省市,上海在吸收借鉴此前合伙联营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上海实际,对港澳律所与内地律所合伙联营的联营条件、联营程序、联营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更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在联营条件方面,记者看到,《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参加联营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和内地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联营各方出资额、派驻人员要求等。上海市司法局方面11日表示,对出资额和派驻人员,要求设立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各方出资额最低为500万元人民币,联营的香港、澳门一方的律师事务所,其单独或者合计出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0%,但不得高于49%。联营律师事务所各方派驻律师的数量合计不得少于10人,负责人应当在内地律师事务所的派驻律师中产生,但应得到其他各方的认可。

  在联营各方的业务范围方面,《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以本所名义统一受理业务:属于内地法律事务的,由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的律师办理;属于香港或澳门法律事务的,由香港或澳门律师事务所派驻的律师办理;既涉及内地法律适用又涉及香港、澳门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由各方派驻律师按各自执业范围分工协作办理;涉及外国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特别是涉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的法律事务,由各方派驻律师合作办理。

  在监督管理方面,《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上海市司法局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律师协会对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行业管理。上海市司法局将参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对联营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联营律师事务所各方派驻律师在市律师协会的指导下参加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

  根据《实施办法(试行)》,申请合伙联营,应当由拟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各方共同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实施办法(试行)》同时规定了申请联营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审批程序。(完)

【编辑:刘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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