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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银行灵宝两宗放贷违规罚50万 1人遭终身禁业

2019年07月16日 11:14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参与互动 

  农业发展银行灵宝两宗放贷违规罚50万 1人遭终身禁业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6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河南银保监局三门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三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显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灵宝市支行存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未按要求落实授信条件;发放不符合授信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两宗违法违规行为。李向华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三门峡银保监分局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灵宝市支行罚款50万元;给予李向华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处罚。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三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应依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五)授信的偿还情况;

  (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预警信号风险提示”,授信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授信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客户违约时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编辑:白嘉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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