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合资寿险公司外资不得超过总股本51%
银保监会:合资寿险公司外资不得超过总股本51%
本报讯(记者 蔺丽爽)昨日,银保监会官方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规要求,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按照规定,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进行股权变更的,变更后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
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应当承诺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并在外资保险公司章程中载明。经银保监会批准进行风险处置的,银保监会责令依法转让的,涉及司法强制执行的,或者在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地(大陆)设立和营业的保险公司,比照适用《条例》和本细则;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行政协议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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