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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严格硝酸铵类物质港口作业源头管理

交通运输部:严格硝酸铵类物质港口作业源头管理

2020年08月28日 16:46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中新网8月28日电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交通运输部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严格1类危险货物(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港口作业源头管理,彻底整治作业场所安全条件不合格情况。

  《通知》要求从严从实从细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把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重大风险管控,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快构建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在辖区内相关港口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认真开展重特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问题隐患实行闭环管理,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本辖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于2020年10月31日前书面报送交通运输部安委办。

  要严格爆炸品及硝酸铵类物质港口作业安全管理。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突出重点,严厉查处违规存放、超量储存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等违法行为。严格1类危险货物(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港口作业源头管理。严把码头、堆场(仓库)建设项目准入关,严格落实规划选址、安全审查、经营许可等各项管理制度。

  《通知》提出彻底整治作业场所安全条件不合格情况。对排查中发现存在不符合规划、安全防护距离不足、未批先建、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的,要立即责令停止经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安全设施配备不满足要求的,要督促立即整改,整改期间不能保障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作业。

  要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制度。港口装卸、储存作业过程要严格落实相关标准规范和安全作业规程要求。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的规定,装有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区内存放;除1.1项、1.2项以外的爆炸品,严格实行限时限量存放。

  严格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对港口危险货物企业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办水〔2017〕34号)的情况开展检查。

  严格落实储罐定期检测制度。对储罐基础、本体、附属设施和安全附件等进行全覆盖定期检测;检测报告要有明确结论并实施闭环管理,对发现的缺陷,要及时修复,有严重缺陷不能保证储罐安全运行的,要坚决停止使用。

  此外,要加强储罐运行安全监测。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督促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安装危险货物储罐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联锁切断装置,并按照标准设定储罐液位报警高度,报警高度不得高于储罐的设计储存高液位或低液位。大型储罐、液化气体储罐及剧毒化学品储罐等重点储罐要按照规定设置紧急切断阀,确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完好可用。

  要加强应急值守。港口危险货物企业要加强人员值守,储罐监测设备报警时,要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严格重点环节和重要部位安全管理。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联合监管,突出重点,督促港口企业、到港船舶加强船岸安全检查等重点环节和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

  严格船岸安全检查。督促港口企业、到港船舶严格按照《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散装液体化工产品港口装卸技术要求》等标准要求,严格落实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前船岸安全检查制度,全面加强船港界面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加强装卸作业环节值班值守,严禁违章作业。

  严格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组织港口危险货物企业认真学习《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动火、受限空间、用电、高空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作业前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作业等违法行为,认真进行作业风险辨识,逐项落实管控措施;作业过程中,要指派专人进行全过程监护;重点加强对进入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的第三方人员作业行为的管控。

  严格港口危险货物装车、取样环节安全管理。港口危险货物企业要加强对进出本企业作业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管理,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安全检查,手续不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不得允许作业。要严格按照安全规程,由专门人员进行装卸作业和取样,严禁车辆驾驶人员违规操作。

【编辑:李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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