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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安部证监会定案:严惩证券违法五宗罪

2008年05月12日 20:5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社北京五月十二日电(记者 贾靖峰)近年来内地证券犯罪“罪与非罪之争”今“定案”。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今日联合宣布,五类犯罪案将受追诉和严惩,包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内幕交易、泄露内部信息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此次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骗取发行上市、“掏空”上市公司等犯罪行为都将被追诉,对五类犯罪案件均规定了“兜底性”条款:

  其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须追诉,虚增或者虚减资产、利润达到资产利润总额三成以上,所涉数额或者连续一年累计数额占净资产五成以上,及骗取发行上市等,将被追诉。

  其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针对“掏空”上市公司犯罪行为所作的专门规定。上市公司高管及股东,只要存在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条件向他人“利益输送”等背信行为致使公司损失一百五十万元以上,即受追诉。

  其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内幕交易成交金额累计五十万元、期货内幕交易保证金占用数额累计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通过内幕获利或避免损失十五万元以上,亦应予追诉。

  其四,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连续交易操纵证券流通股数达到三成以上,或期货合约数达五成以上,且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交易量占同期总成交量三成以上的,应予追诉;约定交易操纵和自买自卖交易操纵的,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达同期总成交量二成以上的,即应予追诉。内幕信息知情人操纵市场、连续申报撤单操纵市场等新罪案,亦将被追诉。

  其五,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擅自运用资金或者财产数额累计三十万元为追诉起点,未达到三十万元,但多次擅用,或擅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财产者,亦将被追诉。

  由于司法空隙,近年内地证券类犯罪案件存在“罪与非罪”界定困难,追诉惩处困难等问题。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已查处“银广夏”案、“德隆”案、“科龙案”及“杭萧钢构”重大证券犯罪案件,严厉打击了证券犯罪,但近年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增多,犯罪形式及手段亦不断更新,原有的追诉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打击证券犯罪的实际。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下午对记者表示,近年来证券期货市场犯罪行为的形式变异和手段翻新,远高于其他经济犯罪,完善追诉标准的需求相当迫切。今次发布的新规较原有追诉范围更宽,有助清理打击证券犯罪的“死角”。完

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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