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的“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税收征管法是真正的人大立法,征收必须由全国人大决定。因此,无论燃油税最终征收的标准是什么,都必须经由全国人大决定,都没有真正让民意发挥作用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5日公布了《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改革方案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出笼后,调查显示,多数人赞同费改税,但近八成的被调查者认为征税过重。燃油税改革方案最终将是什么面孔,尚有悬疑,但确凿的是,《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即便按照现行的每升油征收1元燃油费的标准,每年所征收的燃油税,也将以数千亿计。由此,最需关注的是,该如何支配这些燃油税?
相关部门已经表示,此次调整税额形成的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一律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补助各地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并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必要扶持。
日前笔者采访财税专家李炜光时,李炜光表示,所征收的燃油税,可以用来治理环境、养护公路等等,归根结底要为公共利益服务。诚然,税,取之于民,应用之于民,燃油税自然也不例外,也应该用之于民,归根结底要为公共利益服务。但参照现实语境,许多时候税并未真正用之于民,学者周其仁曾感叹,“取之于民”固然不容易,“用之于民”却往往更难。
“用之于民”为何很难?周其仁认为,常识说,财政开支不等于“用之于民”——因为政府花钱不可能处处遵守“用之于民”的原则。读最近两年审计长的报告,知道多少资源取之于民,却用之于官!不提那些明目张胆的挪用、挤占、挥霍和“吃”,单举一个不那么容易引起公众震惊的例证:“2003年,财政部在批复和追加交通部预算时,同意交通部将车辆购置税435.2亿元直接拨付地方交通部门,用于公路建设。”既然能将车辆购置税用于公路建设,那么就有可能将燃油税,用到其他不该用的地方。
也许有人说,相关部门已经表示,此次调整税额形成的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一律专款专用。那么,疑问由此而来,何以保证专款专用?谁来监督专款专用?实际上,监督也是需要成本的。无论是审计还是办案,都是一笔庞大开销,诚如周其仁所称,多一块钱用于审计和执法,就少一块钱用于公共设施、教育、医院或公园。按照这种逻辑,多一块钱用于审计和执法,就少一块钱用于“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补助各地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同时,还有一个疑问是,在被征收的燃油税中,能够有多少做到真正的专款专用?这个疑问并非多余。我们知道,去年交强险就闹出轩然大波。数字显示,截至2007年6月30日,全国交强险业务保费收入507亿元,赔款支出139亿元,但各类经营费用就高达141亿元。经营费用竟然高过赔款支出,是人浮于事还是效率低下?大把大把的钱花在员工的福利上?事后调查显示,职工工资福利占了6亿多。殷鉴不远,这些燃油税在一收一发中又将占用多少成本?款项的来龙去脉和具体走向值得关注。
此外,既然燃油税是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补助各地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那么还需要厘清的是,各地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到底是多少,需要补助多少年?总得有个期限吧?燃油税作为一个固定的强制性的税种,数目巨大,不能让各地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成为永远也填不满的无底洞。
最后我想说的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的“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税收征管法是真正的人大立法,征收必须由全国人大决定。因此,无论燃油税最终征收的标准是什么,都必须经由全国人大决定,都没有真正让民意发挥作用。 (作者: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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