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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四类建设先考古再动土 将引入社会资源

2014年01月08日 07:47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

  ■旧城之内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

  ■旧城之外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本报北京1月7日电 (记者余荣华)《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近日公布,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四类建设工程必须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先考古,再动土”;符合该条件的土地项目,考古意见将作为入市依据之一。这意味着,北京市已将地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嵌入现有基本建设流程。

  800多年的建都史、3000多年的建城史、4000多年的文明史……北京悠久历史造就了埋藏丰富、分布广泛的地下文物资源,但同时,也极易发生地下文物遭破坏的事件。《办法》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区;旧城之内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旧城之外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办法》规定,北京市依法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同时,文物部门应当根据史料、普查资料等对地下文物埋藏区之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区划定重点监测区域。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管理。目前,北京已先后公布4批共56处地下文物埋藏区。

  对于未做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也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地下文物保护预案,位于重点监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地下文物保护预案,还应报文物部门备案。

  为了科学管理,北京市要求文物部门建立全市地下文物埋藏情况数据库,标明地下文物埋藏区、重点监测区域等内容,并对实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进行记录。数据库动态更新调整,并与规划部门实现共享。

  过去,法律虽规定了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在施工前应当报请考古调查、勘探,但未明确相关程序。这一次,北京市将勘探程序嵌入现有建设流程,并尽可能提前,减轻建设单位的负担和风险。

  《办法》规定,对于属于上述四类情况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土储单位应当报请文物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出具是否具备入市交易条件的意见,相关意见作为土地入市交易的依据之一。

  《办法》还规定,规划、建设、交通、水利等监管部门,应当书面提示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考古调查、勘探或制定文物保护预案。必须先考古的,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考古调查、勘探事项进行安排,与施工部署、施工总进度计划相衔接。

  考虑到官方勘探力量的紧张,北京市将引入社会资源。《办法》规定,文物部门应积极探索有效方式,鼓励有资质的考古发掘单位参与本市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一旦建设工程在勘探或施工时发现地下文物,保护是第一要义。对于保护行动,政府将予以奖励,或对其损失予以合理补偿。

  《办法》要求,在事前的考古发掘阶段,发现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将研究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另行选址。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现地下文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文物部门。《办法》还规定,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文物部门。文物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考古发掘单位到达现场。

  违反这一条的建设、监理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受罚信息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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