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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松诉方舟子名誉侵权案开庭 方舟子提起反诉

2014年01月23日 11:26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1月22日上午,天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郭国松诉被告方是民(方舟子)名誉权纠纷案。郭国松起诉后,方舟子提起了反诉。

  原告诉方舟子捏造事实

  原告郭国松诉称:2011年3月21日,原告担任执行总编辑的《法治周末》计划报道有关被告方舟子涉嫌抄袭的新闻。其后,被告在新浪微博上捏造事实,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名人士进行污蔑,煽动粉丝对原告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2011年3月31日,《法治周末》发表了由记者采写的《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后,方舟子于2011年4月1日又在其微博上捏造事实,称原告在2009年2月在《21世纪经济报道》发表过假新闻,并指原告由于此前报道假新闻被其批评而怀恨在心,遂利用原告负责的报纸作出公报私仇、公器私用的行为。上述微博再次引发了大批评论者对原告的指责和人身攻击。其后,方舟子又陆续在其微博上捏造原告“索贿”、“混娱乐圈去了”等事实,并将原告加入其创办控制的“新语丝”网站中的“中国不良记者名单”。

  原告认为,方舟子发布的上述诽谤性微博文章,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原告的人格评价,在新闻界造成了极大的负面效果,使原告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原告要求法院判令方舟子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微博中对原告侮辱、谩骂以及捏造事实的内容,并在新浪网微博首页、新语丝网站以及至少在一家全国性主流媒体上刊登道歉书,原告同时要求方舟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十万元并承担案件的公证费和诉讼费。

  方舟子反诉损害名誉

  被告方舟子反诉称:郭国松作为法治周末的前执行总编辑,在组织采编《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这篇失实报道时,虽为职务行为,但有重大主观故意,对反诉人的名誉权构成了重大损害。其后围绕该争议,郭国松进一步在其个人微博上发表诽谤、侮辱反诉人的言论,使反诉人名誉受损,已构成侵权。方舟子要求判令郭国松删除其微博上发表的针对方舟子的侵权微博信息,并在新浪微博首页及《新华每日电讯》刊登道歉信,并要求郭国松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十万元。

  法庭将择日宣判

  庭审中,双方围绕郭国松、方舟子两人的相关微博内容是否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展开辩论。方舟子一方认为其在微博上关于“郭国松报道假新闻”等言论均是基于事实,因为郭国松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上所作的关于浙江大学中医学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李连达课题组学术不端案件,最早是由网友在“新语丝”网站上揭露的,因此郭国松所作的报道本质上是“旧闻”而不是“新闻”,也就是“假新闻”。方舟子还认为,网友在其微博评论中所发表的针对郭国松的指责,与其无关。

  而郭国松则认为,当年网友在“新语丝”网站上只是提供了该起事件的线索,该线索不具有法律上的知识产权意义,其作为记者根据线索开展独立调查和大量的采访后作出报道,并不违反法律和新闻职业规范,而且其也在报道中交代了线索来源。因此该篇报道不能被认为是“假新闻”。另外,郭国松认为《法治周末》发表有关方舟子涉嫌抄袭的报道是按照严格的选题程序决定的,方舟子对其“公报私仇”、“公器私用”的没有事实依据。同时,郭国松指方舟子一方提起反诉的证据均是网站截屏,其后再补充公证,而且均不是直接来源于郭国松本人的微博内容,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要件,其反诉请求不成立。

  辩论结束后,法庭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均同意调解,但郭国松要求方舟子必须承认侵权事实,其可放弃经济赔偿要求;而方舟子一方则认为可放弃反诉请求,但前提是郭国松诉称的侵权事实不成立。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未能当庭调解成功,法庭将择日宣判。(记者/刘冠南 通讯员/黄思铭)

【编辑:宋宇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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