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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绛一审获赔20万 律师:人身权利高于财产权利

2014年02月18日 10:27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昨日上午,杨绛诉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侵权案一审判决结果公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停止涉案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赔偿杨绛10万元经济损失;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涉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绛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向杨绛公开赔礼道歉。

  昨日,记者就此案判决咨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顾农。顾农律师解释,该案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该拍卖公司在拍卖会举行之前,就通过召开研讨会等方式,将钱钟书、杨绛及钱瑗的书信手稿向相关专家、媒体记者等披露、展示或提供,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故不论是否进行了拍卖,都已构成侵权。”

  顾农认为:“本案提示我们,权利的保护是分阶梯的,人身权利要高于财产权利。在我国现阶段,社会对于契约精神和诚实守信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不仅是一般普通民众,就是像拍卖公司这样,掌握着多种社会资源,有专业的法务人员辅助 ,仍会表现出淡薄的社会操守。”

  昨日下午,记者拨通中贸圣佳拍卖公司的客服电话,试图了解该公司对此事的态度,一位客服人员表示,公司有规定,对此事一律不发表任何回应。

  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去年也曾准备拍卖钱钟书信件,但因杨绛反对而及时撤拍。昨日记者连线该公司信札市场部经理姜珂,他称不便发表评论,但表示,该公司在今后的相关拍卖中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如遇他方疑议,会立即停止拍卖行为。(记者宋磊)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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