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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道战烈士墓碑被少年踢倒 网友欲搜索"熊孩子"

2014年06月13日 07:53 来源:楚天都市报 参与互动(0)

  据《新京报》报道11日,有微博网友发布了一组“熊孩子”在烈士陵园内做出各种不雅动作的照片,引起网友愤怒。

  少年侮辱烈士墓

  图片显示,一名身着蓝色短袖T恤的少年,或坐在烈士墓碑上,或在烈士纪念碑前摆出挑衅姿势,或将脚放置于墓碑顶端,还有脚踹墓碑的动作,组图显示,该少年一直针对的是同一块墓碑,直至将墓碑踢倒。

  刻有“人民英雄永垂不朽”的烈士纪念碑上,标注有此处陵园的位置——“清苑县南段庄”。落款显示,此碑为南段庄大队全体贫下中农所立,日期为1971年4月2日。

  清苑县位于保定市,冀中抗战的典型,人们所熟知的“地道战”就发生于此。事发烈士陵园,埋葬着抗日烈士,据悉,该陵园今年刚刚重建。

  图片一经曝光,不少网友声称要人肉搜索图片中的“熊孩子”,还有人提醒“也别放过那个拍照的”。

  有知情人士透露,照片里的少年是陵园附近村庄里的人,就读于当地一所中学。

  县里已上报市里

  “上午得知新闻后,我们已经赶到了现场在处置此事。”清苑县委宣传部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清苑县正在核实处置此事,此事已上报市领导。

  事发地派出所一警察告诉记者,此事当日已接警,接警后正在进行调查核实。“如果真的是他做的,他又是未成年人,派出所将对他进行批评教育。”

  记者查询相关法规发现,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布并实施《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发现该事件可能涉及到的相关规定有:

  第十六条规定,以损毁、涂划、玷污等方式侮辱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规定,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人员由于玩忽职守,造成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革命烈士斗争史料和遗物遭受较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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