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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获刑 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图)

2014年10月17日 14:16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今天上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永洲损害商业信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卓志强损害商业信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永洲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陈永洲犯罪所得人民币三万元。认定被告人卓志强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陈永洲在其供职的广东新快报社发行的《新快报》上署名发表了《中联重科大施财技 半年利润“虚增”逾7亿》、《子公司成立未满月即遭“打折”甩卖 中联重科被指利益输送》、《一年花掉5.13亿元广告费 中联重科畸形营销高烧不退》、《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 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等多篇不实报道,其中《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 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由被告人陈永洲、卓志强共同撰写。上述不实报道经《新快报》发表后,被多家网站转载,造成重大影响,损害了企业的商业信誉。另外,被告人陈永洲在任广东新快报社经济中心记者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损害企业商业信誉,于2013年5月28日收受他人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永洲、卓志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告人陈永洲身为广东新快报社的记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两被告人在该案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及其他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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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失实报道 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陈永洲被逐出新闻队伍

  ■2013年7月10日、11日,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在微博上将陈永洲的记者证及身份信息公开,称相关报道为虚假报道。

  ■2013年9月16日,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陈永洲予以立案。

  ■2013年10月17日,在报社工作的陈永洲接到警方电话,称要向他了解关于此前陈宅失窃一事。18日,陈永洲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跨省刑事拘留。

  ■2013年10月23日,《新快报》在头版刊登评论员文章《请放人》。

  ■2013年10月26日,据央视《朝闻天下》报道,记者陈永洲自称受人指使收人钱财,发表失实报道。陈永洲向民警坦承,为显示自己有能耐,获取更多的名利,他受人指使, 连续发表针对中联重科的大量失实报道。陈永洲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认并深刻悔罪。

  ■2013年10月27日,《新快报》在头版位置,就记者陈永洲收钱发表失实报道致歉。声明称,经警方初步查明,记者陈永洲受人指使收人钱财发表大量失实报道,严重违反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新闻真实性原则,报社对稿件的审核把关不严。事发后报纸采取的不当做法,严重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教训深刻。

  ■10月3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对《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批准逮捕。

  ■10月31日,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做出查处决定,给予《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吊销新闻记者证的行政处罚,责成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对新快报社进行全面整顿。综合新华社等

【编辑:宋宇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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