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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不享梅花烙著作权?于正称"梅花烙"已转让公司

2015年04月08日 16:32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

由于案卷众多,法院工作人员用上超市购物车 摄/法制晚报记者 杨益

琼瑶的两位代理人在庭上低声商量案情  摄/法制晚报记者 杨益

  法制晚报讯(记者 王晓飞)琼瑶诉于正《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剧本一案今天上午在北京市高院二审开庭。

  庭审中,于正一方提交了刚刚从台湾地区获得的证据,显示早在上世纪90年代琼瑶便已将《梅花烙》著作权转让。

  庭审现场 于正提交从台湾获得的新证据

  上午9时30分,8名代理人代表于正等5位上诉人走进法庭,坐在了上诉人席位上。庭审刚刚开始,于正一方便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最新证据。

  于正代理人称,该证据昨天下午4点半才从台湾地区传真过来,按照两岸证据的取得程序,正在通过海基会办理相关手续。新证据是一份财产函,内容为1992年《梅花烙》著作财产登记资料,上面显示,《梅花烙》是艺人(音译)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的,因此被上诉人琼瑶的主体资格不适合。

  “《梅花烙》的注册财产已经移转到了艺人公司,因为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是可以转让的。”于正一方称,被上诉人琼瑶在一审时故意隐瞒了此项重要事实。“她说梅花烙自始至终都是她享有著作权,是在说谎。”

  一审判决 《宫锁连城》被判赔偿500万

  2014年5月,原告琼瑶将于正及多家影视公司在内的《宫锁连城》制片方告上了法庭。

  琼瑶称,其在1992年至1993年间创作完成了文学作品《梅花烙》,并完整、独立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宫锁连城》的电视剧和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梅花烙》小说和剧本的核心情节与故事脉络,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摄制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两千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所涉及的《梅花烙》作品,不论是剧本、小说还是电视剧,都不属于既定事实,故事内容都是创作人虚构出来的。《宫锁连城》剧情桥段过多地“借鉴”了《梅花烙》,属于侵权抄袭。根据电视剧《宫锁连城》获利情况,将赔偿金酌定为500万元。

  随后,于正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据悉,这是目前为止剧本著作权领域被判赔偿金额最高的案件。

  琼瑶答辩

  新证据合法性存疑

  琼瑶一方认为,上诉方提交的新证据来自台湾,其合法性存疑。

  其次,在法庭开庭前才提交新证据,已经过了法庭规定的证据提交时间,对此份证据,琼瑶一方并不认可。琼瑶代理人补充称,证据来自台湾,必须通过海基会、海协会,确定真实有效后才能用于法庭庭审。

  相关新闻 网友喊话 一大波作家正在起诉路上

  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三中院判决于正及4被告共同赔偿琼瑶500万,当时就有网友喊话,称一大波被于正抄袭的作家正在路上,让于正做好心理准备。

  江苏作家周浩晖发微博表示已与律师签约,即将正式起诉于正,还上传了20多位网友指认《美人制造》抄袭其小说《邪恶催眠师》的截图。周浩晖称,其实早在2014年4月,《美人制造》出品方湖南经视文化就曾联系他的代理人意图购买小说《邪恶催眠师》的影视改编权。由于当时湖南经视给的价格比较低,被代理人拒绝。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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