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书画院不服虚假宣传被罚将工商局诉至法院
2008年10月27日 13:33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因虚假宣传被处罚款50000元,认为工商部门所作处罚决定错误,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日前,北京神笔书画院将工商局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其是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正常开展书画创作、文化交流和培训书画艺术人才的业务。作为从事培训活动的机构,为培养合格人才,聘用中央美术学院、中央戏剧学院的教授和高素质的专业人士是正常的协作和业务活动。其与中央美术学院培训中心、文化部、国资委建立了正常的协作关系,其目的和宗旨是善良的。神笔书画院在自己的宣传材料中正面宣传这种协作关系,并未对学生和社会有任何恶意,也不是故意侵害他人利益,不存在任何侵害他人和书画艺术事业的情节。
而根据神笔书画院提供的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北京神笔书画院于2008年5月在北京市东城区南池子大街的经营场所设立户外广告,广告内容含有“中央美术学院、文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北京神笔书画院培训中心面向国内外招生”字样以及在印刷品广告中使用“中央美术学院、文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美术培训中心”的广告用语,所宣传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因而对神笔书画院处以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且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胡柳)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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