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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女作家剽窃被判赔2000元 曾在网络上发表

2008年11月26日 10:49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东莞清溪镇刘某兰是广东省、广州市作协会员,因为抄袭别人文章并在网络上发表被告上法庭。昨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兰赔偿2000元。

  案情回放:个人文章却遭作家抄袭

  2003年9月份,周某琴在中秋节时写了一篇名为《中秋月,你为谁圆》的文章,并与同月10日发表于深圳一家媒体的副刊上。令她想不到的是,4年之后,她在网上竟然找到了一篇与自己的文章几乎一模一样的文章,但文章的署名却变成了“东莞兰子”。通过多方打听,周某琴得知这位“东莞兰子”住在东莞清溪镇,名叫刘某兰,是当地小有名气的女作家。

  一位作家竟然会抄袭自己的文章,这让周某琴大为吃惊,她委托律师与刘某兰联系,并通过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室申请调解,希望她能作出书面道歉,并消除不良影响。可是刘某兰总是以出差在外地为由,拒绝。无奈之下,周某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兰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1万元。

  法院判决:抄袭作家判赔2000元

  法院查明,2003年9月10日,周某琴以笔名“小琴”在深圳某报“情感画廊”版面中发表题为《中秋月,你为谁圆》文章。2005年7月19日,刘某兰以笔名“东莞兰子”的名义在网站上两次发表同样的文章。刘某兰所发表的两篇文章与周某琴所作的文章在标题和文字上确实有细节上的不同,但两者的中心思想、文体风格以及大部分文字均雷同。

  昨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周某琴对《中秋月,你为谁圆》依法享有著作权,刘某兰未经作者周某琴许可,通过互联网在有关网站使用该文章,并以自己名义发表,属于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文字作品属于情感类散文,作品本身对双方在经济上都没有带来效益的可能,刘某兰发表其侵权文章的网站也不具有商业性质,刘某兰并没有通过发表侵权文章而获利的事实或者可能性。同时,刘某兰在应诉后主动承认其侵权事实并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以及在消除影响方面所作的努力,侵权恶意不大。综合以上因素,昨日,法院依法判入刘某兰赔偿周某琴人民币2000元。

  法官:“复制”、“粘贴”易侵权

  本案法官认为,该案给普通大众敲响了一次警钟。在网络普及的今天,人们更多的依赖网络向外界展示自己的才华,浏览网页的人或喜爱其作品,或需要其作品做参考于是将网络上搜罗到的作品东拼西凑,做细微改动后冠以自己的名号发表,更有甚者只通过简单的“复制”、“粘贴”就将作品据为己有,这些看似简单的操作实则均是不同程序的侵权行为。

  后续:剽窃作家心生悔意

  周某琴告诉记者,《中秋月,你为谁圆》是2003年9月发表的,因为自己的感情问题,适逢中秋节,有感而发写了这篇文章,“这是我自己感情的一种印记”。周某琴表示,她没有获得我的许可,稍微修改后就在网络上发表,还收录在她的网络文集内,“这简直是活生生的剽窃,这是对我的不尊重。”周某琴说。

  在“红袖添香”网站,刘某兰个人文集的作者简介写道,她分别于 2003年加入东莞市作家协会,2004年加入广东省作家协会,著有散文集、小说集。刘某兰曾在今年8月份给周某琴写过一封信,信中写道,“因为觉得姐姐那些文字,就好像是我心灵里流出来的一样,千不该万不该,我略加修改存在了自己电脑里,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竟然把这篇文章也传了上去。”刘某兰在文中还写道:“应该没有给你的经济、生活、名誉带来特别坏的影响吧,我又没有拿它去报刊杂志发表,没有因它得过一分钱收入。”

  昨日,法庭宣判之后,刘某兰表示服从判决,“没想到当时一念之差,给我的生活造成了这么大的影响”。

  唐红杰 王创辉

编辑:张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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