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新规禁止设备监理单位转让、分包业务
中新网上海1月31日电 (记者 郑莹莹)上海31日宣告《上海市设备监理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设备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此外,该《管理办法》从保障设备监理活动的质量和生产安全的角度,还设定另外两点强制性规范:未经委托人同意,设备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监理项目中担任职务,防止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多,以保证监督质量;设备监理单位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履行通知被监理单位整改、报告委托人及政府部门的责任,发挥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督作用。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忠玉介绍,上海市政府于2000年5月16日发布了《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及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管理,对相关的监理业务进行规范。此次对原办法进行修改,主要解决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衔接。2001年至2003年间,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设备监理管理方面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人事部相继出台了《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特别是设备监理单位和人员资格资质方面的行政许可规定,替代了原办法创制的对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及人员实施的行政许可制度,因此,原办法必须作相应的修改。二是在总结原办法10多年的施行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需要继续改进和完善对设备监理行为的规范和监管。
修改的主要内容还包括设备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准入要求等。据悉,上海市已取得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有2093人,目前,这部分人中有条件的在报考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师;对一些年龄偏大,已不具备报考资格,但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为了有利于加强队伍建设,调动专业人员积极性,《管理办法》对“协助注册设备监理师执行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也作了规定,要求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接受行业协会培训考核。(完)